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10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3-24 10:41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市监202210

当事人基本情况:黄凤云

地址:****

身份证号码:****

202229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宝坻区方家庄镇老鸦台村南侧蘑菇基地院内有人存放散煤进行销售,要求进行查处。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了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黄凤云在该处堆放着散煤,部分已入编织袋,正在进行散煤销售,经过磅现场存放着散煤15680KG15.68吨),当事人黄凤云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强制〔202210209号),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散煤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29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路边一拉煤货车的个人手中以600/吨的价格购进了散煤15.68吨,存放在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老鸦台村天津中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将存放在该处的上述散煤以700/吨的价格准备销售给流动饭店或者养鸡户。2022215日,我局委托了天津市鑫港煤炭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上述所销售的散煤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217日,我局收到了天津市鑫港煤炭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NO.:鑫港煤检(煤)字2202xg15005),检测结论为:“该样品依据DB12/106-2015《工业和民用煤质量》天津市地方标准:表3,民用块煤质量指标与试验方法规定判定,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挥发分一项不合符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散煤的构成要件。至检查时,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散煤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1097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散煤经营的事实情况

2202229日,当事人销售散煤的过磅原件1份,复印件1份,共计2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散煤数量的事实情况。

32022211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20222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散煤销售的事实情况。

520222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抽样现场笔录1份,共2页,抽样现场照片1份,共9页,证明对当事人所销售的散煤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情况。

62022215日,检验委托书、流通领域煤炭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各1份,共计2页,证明我局委托天津市鑫港煤炭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散煤进行抽样检测的事实情况。

72022217日,天津市鑫港煤炭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NO.:鑫港煤检(煤)字2202xg150051份,共3页,快递查询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散煤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情况。

8202222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编号为:NO.:鑫港煤检(煤)字2202xg15005)的检测结论没有异议。

92022223日,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散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102022223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1份,诊断证明书3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的事实情况。

1120223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本机关于20223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210),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散煤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处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散煤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商务、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销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使用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处理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对高污染燃料管理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散煤,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散煤15.68吨(含抽样检测15KG);2、罚款10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至检查时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无固定收入,夫妻双方年老体病,无子女供养,只靠丈夫两千多元退休金及平时在农村老家的院内种些蔬菜补贴生活,家庭困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散煤,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本市规定标准的散煤15.68吨(含抽样检测15KG);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印 章)

  3. 20223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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