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25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7-20 10:38
  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市监202225

当事人基本情况:袁玉梅

住所:****

身份证号码:****

202222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宝坻区宝平街道苑南路的经营场所售卖假鞋和套牌服装,涉及品牌有万斯、耐克、阿迪、古驰等,望处理。根据举报,20223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了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9,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品授权证明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强制〔202210308号),对上述9双运动鞋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39日,我局委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9进行鉴定,2022623日,我局收到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9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20222当事人从个人手中购进了带有NIKE标志的耐克运动12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也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供货者信息。上述商品经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至检查时,上述耐克运动鞋已销售3双,剩余9双,本案违法经营额1440元,违法所得120元。

2022627日,当事人(袁玉梅)已注销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市宝坻区鑫成男装店,经营者:袁玉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7J9TX68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3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及产品照片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2202246日,当事人提交的经营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24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42022623日,我局收到商标代理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1份,共10页,快递单及快递查询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5202262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62022627日,当事人确认的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7202276日,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注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情况。

本机关于20227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225),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耐克运动鞋9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5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印 章)

  2. 20227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1.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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