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霍市监处罚〔2022〕8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2-09-26 17:46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津宝霍市监处罚〔20228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晓平糕点店(董成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66LKR0R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西霍村壳牌加油站旁

法定代表人:董成平

身份证号码:1*****************

2022630日,本机关接到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20236032101013C),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晓平糕点店,食品名称:蛋糕胚,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天津市宝坻区晓平糕点店(董成平)于202268日制作4斤蛋糕胚,已经全部售出。在202269日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0.5g/kg,实测值为0.935g/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胚行为。本案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630日收到的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20236032101013C1份,共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120115115031214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DC22120115115031214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DC2212011511503121

4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27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5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7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胚的事实情节;

4.202277日收到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202277日收到的复配防腐剂Ⅱ号的进货票据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情节;

6.202277日收到的复配防腐剂Ⅱ号的供货商资质证明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情节;

7.202277日收到的复配防腐剂Ⅱ号的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情节;

8.202277日收到的召回通知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9.202277日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共1页,证明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数额

2022年9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霍市监罚告〔20228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应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9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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