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111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5-09 10:0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2〕111号


  1. 当事人基本情况:河北雄安起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2.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3100MA0DWAEJ58

  4.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板正南大街15号B-02-4

  5. 法定代表人:赵桂仙

  6. 身份证件号码:110**************


    2022年8月29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河北雄安起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王辛庄村无证销售药品,现场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344盒维生素AD软胶囊(规格:100粒/盒,生产企业:威海华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1日);355盒乳酶生片(规格:1000片/盒;华夏国药(菏泽)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3日);75盒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4日);430盒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2日);10盒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10盒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4月21日);10盒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5日);10盒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山西利丰华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08日);203瓶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片/瓶,生产企业:山西鑫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9月29日);2盒维生素B2片(规格:1000片/盒,生产企业: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4日);10盒维生素B2片(规格:1000片/盒,生产企业: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1日);123盒维生素B2片(规格:100片/盒,生产企业: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4月09日);8盒维生素B2片(规格:5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9日);450盒维生素B2片(规格:5毫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8日);273盒槟榔四消丸(水丸)(规格:6克/袋×6袋/盒,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天然药物(唐山)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4月08日);200盒谷维素片(规格:10毫克×100片/盒,生产企业: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6日);6盒谷维素片(规格:10毫克×100片/盒,生产企业: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9月03日);8盒维生素C片(规格:0.1克×1000片/盒,生产企业: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7日);240盒维生素B1片(规格:10mg×1000片/盒,生产企业:山西新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1月19日);240盒维生素B1片(规格:10mg×1000片/盒,生产企业:山西新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4月10日);107盒维生素B1片(规格:1000片/盒,生产企业:上海全宇生物科技确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2日);110盒维生素B1片(规格:1000片/盒,生产企业:上海全宇生物科技确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2月21日);78盒维生素B1片(规格:10mg×1000片/盒,生产企业:山西新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6日);182盒维生素B1片(规格:10mg×100片/盒,生产企业:山西鑫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3月30日);330盒维生素E软胶囊(规格:100克,生产企业:威海华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07日)166盒叶酸片(规格:5mg×100片/盒,生产企业: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7日);4盒叶酸片(规格:5mg×100片/盒,生产企业:江苏亚邦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9日);104盒维生素B12片(规格:25ug×100片/盒,生产企业:山西亨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05月11日)。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队市监强制[2022]408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从藁城市医药药材公司南营大药房购进乳酶生片450瓶(购进价格4.5元/瓶),槟榔四消丸1000盒(购进价格6元/盒),维生素C片640瓶(购进价格7.8元/瓶),维生素AD软胶囊400瓶(购进价格7元/瓶),维生素E软胶囊500盒(购进价格2元/盒),叶酸片300瓶(购进价格11.5元/瓶),维生素B1片(规格:10mg×1000片/盒)200瓶(购进价格1.2元/瓶),维生素B2片(规格:100片/盒)200瓶(购进价格2.7元/瓶),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片/瓶)200瓶(购进价格2.5元/瓶),运费260元;维生素B12片600瓶(购进价格1.2元/瓶),槟榔四消丸1000盒(购进价格6元/盒),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450瓶(购进价格18元/瓶),维生素AD软胶囊800瓶(购进价格7元/瓶),乳酶生片450瓶(购进价格4.5元/瓶)。另加运费200元。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至2022年8月29日止,共销售维生素C片(销售价格9.4元/瓶)693瓶,维生素E软胶囊(销售价格3.5元/瓶)569瓶,乳酶生片(销售价格5.75元/瓶)477瓶,维生素AD软胶囊(销售价格7.5元/瓶)788瓶,叶酸片(销售价格13.75元/瓶)392瓶,维生素B12片(销售价格2.1元/瓶)689瓶,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销售价格20.5元/瓶)121瓶,槟榔四消丸(销售价格7元/瓶)1727盒,维生素B2片(规格:100片/盒)(销售价格3.35元/瓶)72瓶,谷维素(销售价格10.75元/瓶)69瓶,套装维生素(销售价格48.7元/套)68套,维生素B1片(规格 1000片/盒)(销售价格13.5元/瓶)140瓶,维生素B2片(规格:5mg×1000片/盒)(销售价格18元/瓶)163瓶,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片/瓶)(销售价格3.25元/瓶)20瓶,维生素B1片(规格:10mg×100片/盒)(销售价格2.1元/瓶)16瓶。由于当事人进货记录不全,现场还查获了进货票据以外用于销售的部分药品,认定购进的药品维生素C片701瓶,维生素E软胶囊899瓶,乳酶生片832瓶,维生素AD软胶囊1132瓶,叶酸片562瓶,维生素B12片793瓶,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0片/盒)666瓶,槟榔四消丸2000盒,维生素B2片(规格:100片/盒)195瓶,谷维素275瓶,套装维生素68套,维生素B1片(规格 1000片/盒)915瓶,维生素B2片(规格:5mg×1000片/盒)633瓶,维生素B6片(规格:10毫克×100片/瓶)223瓶,维生素B1片(规格:10mg×100片/盒)198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1863.85元。违法所得477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2年8月2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王辛庄村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情况。

(二)2022年8月29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王辛庄村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制作的取证单1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三)2022年9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事实情节。

    (四)2022年9月14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五)2022年9月14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账目记录1份,共7页,证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事实情节。

    (六)2022年9月14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单位员工名单及进货票据,共6页,证明其行为为销售药品的事实情节。

    (七)2022年9月14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1份,共30页,证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事实情节。

(八) 2022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数量与购进数量不一致的事实情节。

(九)2022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价格的事实情节。

(十)2022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河北雄安起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公益活动的材料1份,共5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公益活动。

(十一)2022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购销的事实情节。

(十二)2022年10月24日,当事人提供维生素系列药品的介绍1份,共8页,微信支付预定、款退款的截图1份,共48页,合同书5份,共2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购销的事实情节。

(十三)2022年11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记录情况的事实情节。

(十四)2022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记录情况的事实情节。

(十五)2023年1月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记录情况的事实情节。

(十六)2023年1月6日,河北雄安起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2]111号),同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宝队市监听通[2023]1号),2023年3月1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听证, 2023年3月14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报告,建议维持办案人员的处罚建议,2023年4月13日,经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学明主持召开2023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药品(详见清单队40829号);2.没收违法所得47782元。3.罚款22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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