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9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李东霞
住所:****
身份证号码:****
2023年7月12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案移字【2023】05062023067665号),该局称接到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拼多多”平台入驻商家“众目眼科”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广告违法,将上述违法线索移交我局处理。根据线索,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东霞)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注册了拼多多“众目眼科”,并在店铺内上架了标题为“护眼神器成人儿童视力矫正三孔五孔全孔防近视散光斜视纠正护目镜”产品进行销售,并发布了“不用去医院、不用动手术、不用验光,小孔眼睛轻松解决您视力困扰……,针孔眼睛5大特点保护视力(防止近视、散光、视物模糊、眼疲劳、白内障等各眼部问题)……”等广告宣传内容介绍该产品,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形式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在拼多多商城内注册了“众目眼科”店铺销售商品,在上架标题为“护眼神器成人儿童视力矫正三孔五孔全孔防近视散光斜视纠正护目镜”商品时,在商品详情内对该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其中发布了“不用去医院、不用动手术、不用验光,小孔眼睛轻松解决您视力困扰……,针孔眼睛5大特点保护视力(防止近视、散光、视物模糊、眼疲劳、白内障等各眼部问题)……”等宣传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属于普通产品,当事人在推广普通商品时发布了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满足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构成要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改正,删除了违法广告。上述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当事人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众发电子商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827CRQ9U;经营者:李东霞;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潮阳大道诚品嘉园6号楼2门301号 ;注册日期:2023年7月24日),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拼多多店铺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
2、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检查拼多多店铺截图1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
3、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交的李东霞、孔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2023年7月21日、9月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5、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24日已取得营业执照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6、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拼多多店铺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3〕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我局立案调查前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三十五)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四)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 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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