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164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12-12 09:3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16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厉雨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

身份证件号码:1202241*********


2023年11月15日,我局在调查天津诚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以虚假宣传的方式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中发现该公司经理厉雨是该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事人为公司在淘宝店铺上发布“包成功下证”和“包下证”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当事人厉雨任职天津诚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3月其在公司淘宝店铺上发布了“商标注册包成功下证加急申请代理公司个人品牌变更转让续展出售”的标题和“价格¥950.00;商标注册:普通注册、加急注册、半担保、包下证、全担保、变更-2个月左右、续展1-2个月左右、转让4-6个月左右、补证1-2个月左右、补差价”等服务项目的宣传信息。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在公司淘宝店铺上删除了“包成功下证”和“包下证”的文字,改正了违法行为。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所在公司共为客户提供了23单商标代理服务,均为“普通注册”的服务项目,并无“包下证”的服务项目。当事人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在公司淘宝店铺宣传“包成功下证”和“包下证”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为公司在淘宝店铺发布“包成功下证”和“包下证”的行为,属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二)以承诺结果、夸大自身代理业务成功率等形式误导委托人的;”规定的情形,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宝队市监罚告〔2023〕1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2 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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