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特市监处罚〔2023〕1-1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12-18 10:3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特市监处罚20231-1

当事人:王金平

身份证号码:1202241XXXXXXXXXXX

系气瓶检验机构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批准人员,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80320346L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赵家牌村西

2023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赵家牌村西的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对条码为1110010971的钢制无缝气瓶进行了定期检验,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气瓶阀门制造日期为2014年,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对气瓶阀门的设计使用年限不知晓,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宝特市监特令[2023]第10714号),责令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停用上述气瓶,对阀门进行更换。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发函调查等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经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具备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资质,仅对本公司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不对外提供检验服务;检验人员王玉帅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2023年4月19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对条码为1110010971的钢制无缝气瓶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了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未更换气瓶阀门,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经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认定涉案气瓶阀门为扬州市安宜阀门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设计使用寿命为一个气瓶检测周期4年。涉案气瓶阀门在2023年4月19日检验时已超设计使用年限,当事人在检验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9.7(4)“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例如有泄漏、损坏或者气瓶下次检验日期超出瓶阀设计使用年限的阀门或者爆破片装置等),应当进行更换,检验机构或者充装单位不得修理气瓶阀门和爆破片装置、更换阀门内件。”的要求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满足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构成要件。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的批准人员王金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4日回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的行为满足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据提取单4份,共8页,证明现场情况

2. 2023年7月14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委托情况;

3. 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据提取单2份,共5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4.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5.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合法检验资格;

6.2023年7月17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提供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事实情节;

7.2023年7月17日,对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事实情节;

8.2023年9月5日,对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事实情节;

9.2023年9月5日,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提供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人员合法检验资格。

9.2023年9月5日,被委托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共11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主动整改的事实情节。

10.2023年11月3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附件1份,EMS回执一份,共4页,证明案件调查经过情况;

11.2023年11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及附件1份,共9页,证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事实情节。

本局20231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特市监罚告〔20231-1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

鉴于天津市帅佳气体有限公司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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