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3〕140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4401321606H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霞
身份证件号码:1404021979*****
本局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通报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医保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处罚情况的函(津宝医保函【2023】52号)”。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3日对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收取“体外震波碎石”、“X光机(用于手术中)”、“硬膜外麻醉”医疗服务项目治疗费时,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2023年9月1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调取当事人相关医疗服务记录和收费票据等形式收集证据材料,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在收取体“体外震波碎石”医疗服务项目治疗费时,对73人次患者同时收取了2次治疗费(600元/次);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在收取“C型臂”医疗服务项目治疗费时,对8人次患者同时收取了C型臂(230元/次)治疗费和X光机下进行手术透视费(10元/次);当事人于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在收取麻醉医疗服务项目治疗费时,对12人次手术时长在2小时以内的患者同时收取了腰麻(骶麻)治疗费(200元/次)和硬膜外麻醉治疗费(220元/次)。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未执行《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和《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通知》(津医保发〔2021〕93号)的相关规定,满足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构成要件。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退回医疗保险金并给予处罚,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6520元,其中已退回医疗保险金24431元,本案多收价款合计22089元。当事人已通过张贴公告方式进行退款,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220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7日,本局收到天津市宝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通报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医保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处罚情况的函(津宝医保函【2023】52号)”1份,共3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事实;
3.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张建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被委托人王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关系;
4.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并提取的《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医保处字【2023】第031号)复印件1份,共3页、市医保监督所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处罚情况1份,共1页、当事人退回医疗保险金票据复印件1份,共2页、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开具的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复印件1份,共1页、《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津医保先告字【2023】第0013号)复印件1份,共2页、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开具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处理结果预先告知书》(医保宝坻分中心预告字【2023】32号)复印件1份,共3页、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开具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处理结果告知书》(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3】32号)复印件1份,共3页、当事人向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开具的《关于我院2022年飞行检查违规问题的整改报告》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因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5.2023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份,共9页、刻录有当事人涉及违规收费电子数据的光盘1张、涉及“腰麻”收费的医院麻醉记录及对应的费用清单1份,共12页、“体外碎石”收费费用清单1份,共8页、“体外碎石”收费票据5份、涉及“腰麻”和“硬膜外麻醉”的麻醉记录及对应的费用清单1份,共1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涉及当事人违规收费项目的收费情况;
6.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王健进行询问调查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及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重复收取“体外振波碎石”、“X光机(用于手术中)”、“硬膜外麻醉”费用的事实;
7.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涉及“C型臂”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费用清单5份,证明在收取“C型臂”医疗服务项目治疗费时,未对患者同时收取X光机下进行手术透视费的事实;
8.2023年11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体外震波碎石治疗收费说明”及附件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关于“体外震波碎石治疗收费”的来源;
9.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事实;
10.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8月17日,重复收取“二次碎石”费用的收费票据73份、自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同时收取腰麻费用和硬膜外麻醉费用的麻醉记录及费用清单12份、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4日,同时收取C型臂治疗费和X光机下进行手术透视费的费用清单8份,证明当事人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重复收取“体外振波碎石”、“X光机(用于手术中)”、“硬膜外麻醉”费用的事实;
11.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中医院涉及重复收费项目的情况说明”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的具体情况;
12.2023年11月30日,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2页,证明本案违法所得的金额;
13.2023年12月10日,退费公示1份,共1页、退费公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张贴退费公示的事实;
14.2023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无退款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22089元;
15.《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文件1份,共14页,证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3〕1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鉴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给予当事人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089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依法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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