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49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03-28 11:22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149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4401321606H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霞

身份证件号码:******

20241129,本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天津河东津民医院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处罚情况的函(津医保办函〔202435号)。执法人员于20241211日对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并提取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医保责改通字【2024】第0091号)、《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津医保先告字【2024】第0094号)、《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医保处字【2024】第0089号),2024121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调取当事人收费票据等形式收集证据材料,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自2017910日至2023617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收费行为:1.超标准收费,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庚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2.串换诊疗项目,涉及颜面颈部肿物切除术、颌骨肿物切除术、单纯囊肿摘除术、巨大龈瘤切除术、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血管瘤切除术及相应级别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3.切除眼眶前肿物手术时同时收取眶前部肿瘤取出术费用,涉及眶前部肿瘤取出术项目。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未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号)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满足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构成要件。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退回医疗保险金并给予处罚,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1962.8元,其中已退回医疗保险金16051.88元,本案多收价款合计5910.92元。当事人已通过张贴公告方式进行退款,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5910.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1129日,本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通报天津河东津民医院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处罚情况的函(津医保办函〔202435号)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412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41211日,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张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被委托人赵淼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关系;

4.20241211日,执法人员检查并提取的《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医保责改通字【2024】第0091号)复印件1份,共2页、《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津医保先告字【2024】第0094号)复印件1份,共2页、《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医保处字【2024】第0089号)复印件1份,共3页、《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整改报告》1份,共1页、《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号)复印件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因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5.20251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赵淼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共4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未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4号)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事实;

6.2025115日,当事人违法违规收取门诊/住院病人费用汇总表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收取门诊/住院病人的具体费用

7.20252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当事人出具的《说明》1份,共1页、当事人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相关证明材料1份,共53页、当事人收费票据1份,共2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当事人医保违法违规收费且已改正的事实;

8.2025217日,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津宝队市监责退告2024149号)1份,共1页,证明本局事先告知当事人应将多收价款5910.92退还给消费者

9.2025225日,责令退款通知书(津宝队市监责退2024149号)1份,共1退费公照片4张,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5910.92退还给消费者及当事人张贴退费公的事实

10.202535日,当事人出具的《无退费情况说明》1份,共1退费公告原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无法退还多收价款5910.92的事实

本局于20253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414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鉴于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已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给予当事人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10.92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依法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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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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