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坻市监处罚〔2025〕46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10-14 10:01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坻市监处罚〔2025〕4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庞印广

    住所:****

    身份证件号码:****

 我局在办理李*涉嫌给“JOY乔氏”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一案时,李*经营天津市宝坻区玖芭伍乔氏台球俱乐部期间所使用的10张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的台球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2025年5月28日,我局调查发现庞印广转让天津市宝坻区玖芭伍乔氏台球俱乐部给李*时,将上述涉嫌侵权的10张台球桌一并转让给了李*,2025年8月7日,李*将上述涉嫌侵权的10张乔氏台球桌退还给了庞印广,因上述10张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的台球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宝坻市监强制〔2025〕16号),对上述涉案商品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采取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形式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

 经查,2023年5月底,当事人委托他人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叫王某某(微信号为feng****)的人,并从其手里以6500元/张的价格,购买了10张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标识的乔氏银腿台球桌,当事人于2023年7月中旬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将上述10张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标识的乔氏银腿台球桌放在其经营的宝坻区玖芭伍乔氏台球俱乐部用于台球经营活动。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转让台球厅给李*,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庞印广转让上述台球厅时,将购进的10张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标识的乔氏银腿台球桌一并转让,转让时涉案的10张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标识乔氏银腿台球桌未单独计算价值,上述10张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标识的乔氏银腿台球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鉴定结论为非秦皇岛乔氏体育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李*于2025年4月14日将台球厅转让回给庞印广,并于2025年8月7日将涉案的10张台球桌退还给庞印广。基于以上事实,我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球厅转让合同、李*的询问笔录,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转让、接手店铺的事实情况。

2、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侵权的台球桌的事实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转让店铺的事实情况。

4、当事人提交的球厅转让协议,证明当事人将侵权的台球桌转让的事实情况。

5、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别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侵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6、对孟**制作的询问笔录、微信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向我局出具的受案回执及立案告知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购买侵权的台球桌及台球桌来源的事实情况。

7、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材料、证明协议,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将侵权的台球桌召回的事实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分期和解协议,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的事实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坻市监罚告〔2025〕7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带有侵犯“JOY乔氏”注册商标的台球桌用于台球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调查期间已认识到违法行为,召回侵权商品,并主动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减轻危害后果,考虑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原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带有“JOY乔氏”注册商标标识的台球桌10张;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天津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月0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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