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宝队市监处罚〔2025〕31号
来源: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5-10-16 09:10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孙亚东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

身份证件号码:120****************

2025年2月19日,我局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津宝公(刑)移字[2025]3004号),称对孙亚东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进行审查,认为孙亚东出售的系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而不是假药,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孙亚东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2025年2月19日,我局将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至2024年3月份,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快手等方式销售安宫牛黄丸、定坤丹口服液、定坤丹丸、龟龄集胶囊、牛黄清心丸、健延龄胶囊、朝鲜脑心四香胶囊等商品。同时,当事人对象乔**也通过微信朋友圈帮助孙亚东向外销售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北京同仁堂牛黄清心丸的行为认定为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其中广誉远安宫牛黄丸(每盒2丸、每丸3克)购进价格约1848元/盒,购进了3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2016元/盒,剩余2盒被扣押。广誉远牛黄清心丸(每盒18丸、每丸3克)购进价格约1980元/盒,购进了1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2088元/盒。广誉远牛黄清心丸(每盒4丸)购进价格约280元/盒,购进了2盒,销售给王春雨2盒,销售价格是400元/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每盒6丸,每丸3克)购进价格约715元/丸,购进了15丸,销售了15丸,销售价格是790元/丸,所售的货款已全部退回给买家。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安宫牛黄丸(每盒6丸,每丸3克)购进价格约850元/丸,购进了8丸,送给汪**1丸、王**1丸,销售给陈**1盒,销售价格是10000元/盒,后被退回且其中1丸无法销售,所以当事人就自己吃了,剩余的5丸被扣押了。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牛黄清心丸(每盒12丸)购进价格650元/盒,购进了4盒,其中,送给汪**1盒(每盒12丸),销售给王**1盒,销售价格是1000元/盒,销售给孙**1盒(每盒12 丸),销售价格是1000元/盒,自己家吃了1盒(每盒12丸)中的9丸,剩余的3丸被扣押了。牛黄清心丸(每盒24丸)购进价格1300元/盒,购进了1盒。销售给王**1盒,销售价格是1300元/盒。定坤丹口服液(20瓶)购进价格1540元/盒,购进了1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1624元/盒。定坤丹丸(每盒14丸)购进价格924元/盒,购进了2盒,销售了2盒,销售价格974.4元/盒。健延龄胶囊(每盒240粒)购进价格894元/盒,购进了1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1192元/盒。龟龄集胶囊(60粒)购进价格3575元/瓶,购进了1瓶,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是3770元/瓶。朝鲜脑心四香胶囊(每盒30粒)购进价格350元/盒,购进了1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450元/盒。经核查,上述商品均为药品,当事人销售时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山西生产的安宫牛黄丸和牛黄清心丸没有国药准字号的批号、厂址,经调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3370.8元,违法所得17188.8元。其中,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3300元,违法所得3300元;

同时,当事人在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证前提下违规销售预包装食品,其中熊胆粉(每盒30瓶装,每瓶0.1克)购进价格为260元/盒、销售价格为300元/盒。野生海参未销售。三十四号酒销售1盒,销售价格大约为2000多元/盒。枸杞原浆购进价格60多元/每盒,销售价格110元/盒。朝鲜人参切片(260克)购进价格95元/盒,销售价格120元/盒。鹿骨酒和人参酒未销售。朝鲜虎骨酒(8瓶)购进价格320 元/箱,销售价格400元/箱。龟龄集酒购进价格200元/瓶,销售价格230元/瓶。朝鲜阳春参鹿胶囊(每盒30粒)购进价格200元/盒,购进了2盒,销售了1盒,销售价格是300元/盒,自己食用了1盒。经调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于2020年1月份左右从一微信朋友手中购进中支和细支阿里郎香烟各1条,购进价格为110元/条,727香烟1条,购进价格为500元/条,并于2020年2月左右全部销售,销售价格分别是中支和细支阿里郎香烟130元/条,727香烟600元/条。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的货值金额为860元,违法所得860元。

另现场扣押的4盒黄盒(空盒);1盒安宫牛黄丸(空盒)(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1盒安宫牛黄丸(空盒)(规格:3g×3丸);18盒海参(空盒)(20个空瓶/盒)为当事人准备自己包装送人的,未发现销售情况。羚羊角粉购进1盒,未用于销售。内消连翘丸购进一盒(共30袋),当事人自己吃了7袋,未用于销售。

2025年8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宝队市监罚告[2025]31号)。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2025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宝队市监听通[2025]3号),2025年9月2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听证,2025年9月23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报告,建议维持办案人员的处罚建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5年2月19日,收到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津宝公(刑)移字[2025]3004号)1份,撤销案件决定书(津宝公(法)撤案字[2025]3011号)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扣押文书1份,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询问笔录21份,共144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销售安宫牛黄丸等药品违法事实及明知的情节。

(二)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27日和2025年6月6日,2025年8月14日,2025年8月20日分别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5份,共16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安宫牛黄丸、烟、预包装食品等产品事实情节。

(三)2025年8月20日,打印出天津市宝坻区金运来洪利食品销售店的户卡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7日期间有营业执照。

(四)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2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五)2025年9月2日,当事人提供听证申请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六)2025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的听证笔录1份,共15页,2025年9月23日,出具的听证报告1份,共5页,证明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举行了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于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未经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改正此违法行为,故不再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当事人无证销售香烟的行为因二年内未被发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了销售过现场未发现的药品的行为,同时也积极退回了一些已售的安宫牛黄丸,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在2024年3月份被公安机关调查后主动停止销售药品和食品了。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时间超过六个月,且有主观故意行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六)明知属于违法产品仍销售、使用的……(八)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在二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过罚相当等方面情况,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因此,对当事人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9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188.8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2盒广誉远安宫牛黄丸(3g/丸×2丸/盒);5丸安宫牛黄丸(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3丸牛黄清心丸(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

四、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和第五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该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系生产厂家生产,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无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已建议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行政处罚,故不再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188.8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2盒广誉远安宫牛黄丸(3g/丸×2丸/盒);5丸安宫牛黄丸(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3丸牛黄清心丸(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0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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