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生产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一、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生产的西式风味香肠(熏煮香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该产品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表、联系电话字符高度不足1.8mm;食品添加剂“双已酸钠”未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9、4.1.3.1.4条款的规定;
生产日期:2017/03/10
规格型号:150g/袋
(二)2017年7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在接到上述“玉华食府”牌西式风味香肠(熏煮香肠)经鉴定为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当日下午对其生产企业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芳华小区的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查验了企业的执照、生产许可证,并提取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出生产记录、出入库台帐、销毁记录、标签购入记录复印件。
经查: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因管理疏忽,未对所印刷的食品标签仔细查验,导致上述香肠的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联系电话字符高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且错误地将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标注为“双已酸钠”,未正确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上述不合格的西式风味香肠共生产152袋,其中用于培养4袋、4月24日及5月19日共用于抽检40袋、自行销毁108袋。
(三)鉴于上述不合格香肠并未售出,且已被企业自行销毁,故对产品无需采取相关措施。
(四)经查实,涉事企业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向其下达了津市场监管滨八食责改〔2017〕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使用涉及的不合格标签,并积极查摆问题原因,加强环节控制,避免类似错误再度发生。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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