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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华食府”牌西式风味香肠(熏煮香肠)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7 15:11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玉华食府”牌西式风味香肠(熏煮香肠)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玉华食府牌西式风味香肠(熏煮香肠)

不合格项目:该产品标签标示的营养成分表、联系电话字符高度不足1.8mm;食品添加剂“双已酸钠”未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9、4.1.3.1.4条款的规定;

生产企业: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

二、 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7年7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在接到上述“玉华食府”牌西式风味香肠(熏煮香肠)经鉴定为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当日下午对其生产企业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芳华小区的生产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查验了企业的执照、生产许可证,并提取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出生产记录、出入库台帐、销毁记录、标签购入记录复印件。

经查: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因管理疏忽,未对所印刷的食品标签仔细查验,导致上述香肠的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联系电话字符高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且错误地将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标注为“双已酸钠”,未正确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上述不合格的西式风味香肠共生产152袋,其中用于培养4袋、4月24日及5月19日共用于抽检40袋、自行销毁108袋。

综上,涉事企业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向其下达了津市场监管滨八食责改〔2017〕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涉及的不合格标签,并积极查摆问题原因,加强环节控制,避免类似错误再度发生。

(二)产品控制情况:

上述不合格的西式风味香肠(熏煮香肠)共生产152袋,其中用于培养4袋、4月24日及5月19日共用于抽检40袋、自行销毁108袋,鉴于上述不合格香肠并未售出,且已被企业自行销毁,故对产品无需采取相关措施。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玉华台友竹食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向其下达了津市场监管滨八食责改〔2017〕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涉及的不合格标签,并积极查摆问题原因,加强环节控制,避免类似错误再度发生。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通过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原因,企业反映因管理疏忽,未对所印刷的食品标签仔细查验,导致上述香肠的食品标签中营养成分表、联系电话字符高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且错误地将食品添加剂“双乙酸钠”标注为“双已酸钠”,未正确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导致不合格。

2017年7月24日,我局向其下达了津市场监管滨八食责改〔2017〕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涉及的不合格标签,并积极查摆问题原因,加强环节控制,避免类似错误再度发生。

经复查,企业已通过召集技术、品管、标签负责人及员工集中学习、与标签印刷单位修改标签印刷参数及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已使用新标签。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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