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2〕67号
姓名:孙弯弯
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5648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润福园
2021年11月19日及2021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材路与欣园中街交口商户经营焊接租赁,无照经营。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门头为“滨海便民配钥匙”“便民租赁维修”,室外摆放租赁的电气设备。经核查,当事人孙弯弯2021年9月17日与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开始从事补胎、配钥匙、换锁芯、修电动车、摩托车、电气租赁等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孙弯弯自2021年9月17日起租赁滨海新区塘沽建材路B4号,从事补胎、配钥匙、换锁芯、修电动车、摩托车、电气租赁等经营活动,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未对其营业期间的经营额进行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孙弯弯身份证复印件;2. 现场检查笔录;3. 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孙弯弯残疾证明;6.租赁合同。
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2]5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自愿放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自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为残疾人文化水平低,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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