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捷安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津市监滨中塘罚催〔2025〕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5年2月24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滨中塘罚催〔2025〕1号
天津市捷安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本局于2024 年7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处罚〔2024〕227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30000元;2.因逾期未邀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家伦、陈同山联系电话:022-63362514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东环路598号208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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