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食〔2017〕11号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滨海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双推进、双落实”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我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特制定滨海新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双推进”,实现“双落实”。即同时推进我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执行《办法》规范提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提高食用农产品监管水平,实现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双落实”。到2017年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基本形成;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建成快检中心(快检室)并能够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标准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
1.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依法登记注册。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3.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5.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6.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7.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且入场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8.如实向辖区分局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9.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于销售者无法提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10.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的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或者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辖区分局。
11.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抽查检测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12.建立快检中心(快检室),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建设规范见附件4)
13.按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14.《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使用《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示范文本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
(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除应当履行前述14条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5. 使用《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示范文本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16. 印制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给入场销售者使用。
17.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8.《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场销售者
1.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3.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4.向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不销售《办法》禁售的食用农产品。
6.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查验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7.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期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因自身原因造成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实施召回;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政府有关部门有要求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分局。
9.需要租赁仓库时,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10.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11.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12.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1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使用《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示范文本与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14.《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安排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自即日起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至2017年4月底)
在全区食品药品大检查和2015年以来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请各分局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充实、完善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档案信息,分析辖区各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特点,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工作方案。同时,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贯彻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津市场监管食通〔2016〕3号)的部署要求,做好对内对外的《办法》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底)
各分局结合实际做好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自查自纠组织工作,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所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要对照《办法》和工作方案要求逐条对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梳理,列出自查中发现的自身存在的问题清单。同时,按照边自查、边纠正的原则,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分局要加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解答、指导、解决自查自纠阶段遇到的问题,确保自查自纠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三)集中规范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
各分局要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集中规范行动,对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对照《办法》和《方案》的要求,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逐条进行检查,要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要重点检查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建立快检中心(快检室)并按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日常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入场销售档案;是否与全部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各分局要大力推行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天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JF-2016-074)和《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范本)的使用。
(四)培树典型阶段(2017年10月)
2017年,全区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示范市场(以下简称管理示范市场)建设,力求通过引导、鼓励管理示范市场建设,引导、促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积极履行法定主体责任,形成部门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分局要组织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积极参与管理示范市场建设活动,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努力提升辖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水平。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
区局将组织集中开展督查,采取重点检查、专项督查、交叉互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认真排查并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分局要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借助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辟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时公布推进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工作成效。
(三)严格依法监管,提高执法效能。要将推进工作与贯彻落实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食品药品安全清理清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全项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监管到位,不留死角。要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注意查找问题,总结经验,结合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四)搞好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追究。要在新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依法依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相关情况的通报、移交、移送等工作,确保监管职责链条的无缝链接。切实强化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推诿扯皮、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分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汇总上报本辖区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做法、查处的典型案件(需同时上报案件处罚决定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等。请于2017年9月15日前,上报推进工作阶段性总结和1个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2017年10月31日前对辖区推进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见附件)。
联 系 人:李桂森、张微微
联系电话:65306283、65306284
附件: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相关统计表
2.入场销售者档案(范本)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范本)
4.关于修订“证票合一”式《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范本)的通知(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动态2017年第8期)
5.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快检中心、零售市场快检室建设指导规范(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动态2016年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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