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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06 09:13

 

 

 

津滨市场监管党〔201725

 

 

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3月30日第12次区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更好地发挥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局党委)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局党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区局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

第四条 区局党委在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党委自身建设中落到实处;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区局党委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及时转化为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局党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政治思想工作,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六条 区局党委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上级机关重要会议精神、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风廉洁建设、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由区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局党委讨论决定全系统工作规划部署、讨论决定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洁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八条 区局党委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区局党委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九条 区局党委加强对区局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地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条 区局党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区局党委定期听取基层单位党建工作汇报,加强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委和总支履行职责。

认真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区局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党委会议。

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党委决议。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三条 区局党委自觉服从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的领导,坚持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区局党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全面报告1次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区局党委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应充分征求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第十六条 区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委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尽责。

第十七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委委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八条 区局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 局党委重大决策,一般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过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充分酝酿后,集体讨论决定。

区局党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条 区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安排要适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党委会议议题由申报单位填写会议议题申报单,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出说明,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报党委办公室。凡提交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法规处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报告,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会前要协商一致。情况不明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议审议。

党委秘书负责党委会议议题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文件送达工作。党委秘书如实记录党委会议情况,会议纪要由参会领导签字,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委员签发,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书记可以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应由议题申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局领导汇报,汇报时间由会议主持人限定。

党委会议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主持人不得限制发表意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委委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属于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者人数不足无法召开党委会议,又必须作出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说明原因,提请党委会议追认。

第二十三条 区局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得停止执行。对已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视为新的决策事项,应当重新履行党委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委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区局党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及时与党委委员沟通,充分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党委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党委团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既要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独立负责,又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领导,增强全局观念和团队意识,积极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的指导,自觉接受其他党委委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六条 局党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简称中心组),由区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担任组长。

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学习计划、学习主题、学习内容、研讨题目,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指导、督促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效果。

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区局党委组织召开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相关处室列席。

第二十七条 区局党委中心组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部署上来,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把握全党、全国、全市、全区工作大局,深入分析市场监管形势及改革发展重要问题,不断提高思想理论修养、政策水平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组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和学习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组学习采取个人自学、集中研讨、专题报告等方式进行。集中学习一般每月安排1次,全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应向组长请假。

第三十条 中心组成员应当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加强自学,按计划学习必读书目,做好读书笔记。集中学习研讨,由中心组组长确定重点发言人,其他成员也要认真准备并积极发言。

中心组成员要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调研时间并撰写调研报告,在中心组进行交流。

第三十一条 宣教处做好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协助区局党委制定学习计划,收集学习研讨记录和考勤工作,起草学习情况报告、简报。

 

第六章     密切联系群众

 

第三十二条 区局党委研究制定重大决策时,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和采纳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列为党委的重要议题。

第三十三条 区局党委定期向基层党组织通报党委主要工作并听取意见。党委委员要加强与各分局、各直属机构和机关各处室干部群众的联系和交流,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思想工作。党委委员到分局和直属机构调研时,应当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对重要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形成书面意见,报告区局党委。

第三十四条 党委委员应当加强与信访部门的联系,帮助信访部门及时答复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党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参加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体性活动,增进同群众的感情。

第三十六条 区局党委根据党委委员汇报的联系群众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应意见,根据需要在相关范围内及时进行反馈。区局党委每年以适当方式公开联系群众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情况。

 

第七章     党风廉洁建设

  

    第三十七条 区局党委及其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十八条 区局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局党委及其委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反腐倡廉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第四十条 党委委员应当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清正廉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廉洁承诺制度。

 

第八章     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一条 区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会议主题和需要,确定列席人员,邀请上级部门领导参加。

委委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十二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民主生活会的,应提交书面发言,由主持人或委托与会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四十三条 区局党委民主生活会针对以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贯彻执行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加强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情况;

(四)遵守干部人事纪律,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情况;

(六)履职尽责情况;

(七)需要向区局党委说明、报告的涉及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情况;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委委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内容,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认真学习规定文件,进行自我剖析和对照检查,准备发言材料;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 干部处负责组织安排民主生活会和会议服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民主生活会情况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区局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九章     文件办理

 

第四十七条 列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一)   向区委、区纪委的请示、报告;

(二)   向市市场监管委党委的请示、报告;

(三)转发或批转党的机关公文;

(四)区局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区局党委研究决定干部任免,需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案的事项;

(六)干部任免、组织机构设置等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区局党委行文办理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

党委文件根据党委决定或党委书记的批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关于党委委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不是党委委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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