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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11 09:22

 

 

 

津滨市场监管审〔201837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功能区分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双万双服”工作要求,推进“放管服”进程,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服务企业各项措施,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的总体部署,结合新区餐饮服务食品审批工作的实际,现就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受理审批经营许可时,严格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再增加其他要件。

二、办理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备案时,参照早餐车(亭)备案方式,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养老机构、月子会所等业态为其特定服务人群提供食堂就餐的,应按照单位食堂的业态进行审批、许可。

四、对就餐人员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包括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工地等食堂)实施备案管理。参照《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细则》进行备案,经营项目只允许热食类制售;并在发放《食品摊贩备案证》前,对其进行现场审查,其现场应至少设立“两区”即烹饪区(间)和加工切配区(间);“三池”即洗菜(肉)池、洗手池、工具清洗池;“五柜”即食品原料柜、冷冻(藏)柜、加热柜、餐厨具保洁柜和留样柜。新区范围内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由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办理发放。

五、对于无专间申请冷食类制售的中小型餐馆,可采取添置冷食制售专用厨的方式审查。市市场监管委将制定统一式样和设施标准,符合审查标准的,可增项冷食类制售。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央厨房给餐饮门店配送冷食类制品,中央厨房要增设安装温控设施的冷食类食品冷晾及分装专间、专用冷藏库(或冰柜)、冷藏车,餐饮门店要配备专用冷藏柜(箱),制售的冷食类制品和调料要采取餐盘量定制包装,标注菜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在48小时内。冷晾、分装、运输、贮藏温度控制在0-10之间,餐饮门店销售时只允许拆包装盘即食销售,不允许现场大包装分盘或再加工销售。

七、企业在申请自制饮品许可前,不再需要提供鲜榨果蔬汁和冷饮乳饮料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仅需提供原材料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食用农产品除外)和相关资质证明。

八、对底商新办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取消热食类制售项目目录下(只含蒸煮类项目)分类。许可审批工作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负有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九、在进行制售鲜榨果蔬汁、冷饮乳饮品和蔬果拼盘等非冷荤类食品审查时,仅需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不需要设置专间,其中鲜榨果蔬汁、冷饮乳饮品许可项目为自制饮品制售,蔬果拼盘许可项目为冷食类制售(不含冷荤菜)。

十、实施连锁餐饮门店“一照多证”制度。总公司住所地在滨海新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连锁餐饮门店经营范围的,直属餐饮门店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可用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替代(加盟店除外),标明隶属关系,直属餐饮门店不再需要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十一、建立容缺机制,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材料时,未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可先予受理,待现场审查合格后提供。

十二、调整变更登记权限。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业态变更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其他事项变更由经营者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

    十三、做好过期许可证注销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对本辖区内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或注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备案证的,依法予以注销。

 

附件:1.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的指导意见

2.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档案

3.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档案

4.食品经营许可换证申请档案

5.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