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2021〕14号
关于印发《2021年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1年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津滨政办发〔2020〕27号)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滨市场监管〔2021〕5号)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南。指南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资助类项目,第三部分为补助奖励类项目。本指南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指南全部项目执行完毕止。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一)申报主体
1.资格要求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滨海新区内的法定机构等(特殊情况除外)。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在信用中国或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2.责任要求
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申报主体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申报主体提供的专利数量等信息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3.其它要求
对资助类项目中的重点资助项目,同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控股子公司)可以申报多个细分类别项目,但在所有细分类别中最多只承担一个项目,本着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只立项拟支持资金额度最高的项目。
(二)申报方式
1.资助类项目
(1)项目申报初审。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注册所在地开发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街镇进行初审,电子件发送至相应所在地邮箱。
(2)项目推荐上报。各开发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街镇对辖区项目初审后进行汇总,并推荐上报至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2.补助奖励类项目
本次只发布补助奖励主体、条件和标准等,具体申报指南另行发布。为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补助奖励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1)申报品牌补助、知识产权融资补助、发行证券化产品奖励需备案。有意向申报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社会组织、企业,有意向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并领取相关补助的企业,有意向牵头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向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同时报备所属开发区、街镇。
(2)申报产业人才奖励需备案。有意向申报创新创业·专利技术转化人才奖励的单位,应填写备案登记表,向滨海新区人才办备案。
(三)申报材料
1.资助类项目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上报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件。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纸,以申报书首页作为封面,按申报材料编号统一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电子件应包括全部申报材料的PDF版本以及WORD文档(建议使用2007版本),电子件名称命名格式:项目名称-申报主体名称,如“高价值专利培育-XXX公司”。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件内容应完全一致。申报资助额度30万元(含)以下项目,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报资助额度3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项目,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助额度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申报材料一式7份(原件1份,复印件6份)。
2.补助奖励类项目
补助奖励主体应按要求上报纸质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及电子件。电子件为备案登记表的PDF版本以及WORD文档(建议使用2007版本),电子件名称命名格式:项目名称-备案奖励主体名称,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XXX公司”。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件内容应完全一致。
(四)申报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申报项目经过各开发区、街镇初审后上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申报受理及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如下,逾期不予受理。
1.申报受理时间
(1)资助类项目
项目申报初审。申报单位自项目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6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开发区、街镇相应受理地点。提交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项目推荐上报。开发区、街镇将初审后的项目申报汇总表及全部纸质申报材料在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11日(5月7日—8日为街镇上报时段,5月10日—11日为开发区上报时段),提交至滨海新区受理点。提交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补助奖励类项目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到指定地点进行备案。
2.申报受理(备案)地点和联系方式
资助类项目申报 | ||||
所在地 | 联系人 | 电 话 | 邮 箱 | 办公地址 |
滨海新区受理点 | 杨新华 | 65369089 | scjcjs@tjbh.gov.cn | 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 国泰大厦A座1804室 |
经开区 | 崔玉梅 | 25202169 | tedaipo@teda.gov.cn | 开发区宏达街19号A区四楼 |
保税区 | 刘 浩 | 84907948 84906415 | liuhao@adm.tjftz.gov.cn | 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1号大厅35号窗口 |
高新区 | 史汶汧 | 84806717 | gxqscjgzhk@tht.gov.cn | 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 日新道188号1号服务楼13层 |
中新生态城 | 郭 薇 | 67288998 | scjstc@tjbh.gov.cn | 滨海新区旅游区 安正路188号 |
东疆保税港区 | 李新鹏 | 25601122 | lixp@dongjiang.gov.cn | 东疆保税港管委会 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B404室 |
塘沽街 | 李静茹 | 65773056 | tgjjfb@tjbh.gov.cn | 塘沽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滨海新区港航路21号132室 |
新港街 | 孙琳琳 | 65770488 | xgjjfb@tjbh.gov.cn | 新港街道办事处 新开里9号 |
新村街 | 李昭晖 | 25869976 | xcjjjfzb@tjbh.gov.cn | 新村街道办事处 西半园路28号 |
杭州道街 | 田金媛 | 25862596 | hzdjjfb@tjbh.gov.cn | 杭州道街道办事处 中心北路1709号2号楼309室 |
新河街 | 赵钰荷 | 65521995 | 新河街道办事处南楼413室塘黄路251号 | |
大沽街 | 赵培强 | 65260957 | dgjjjfzbgs@tjbh.gov.cn | 大沽街道办事处202室 |
北塘街 | 樊慧文 | 25349898 | btjjjfzb@tjbh.gov.cn | 北塘街道办事处 青海湖路465号 |
胡家园街 | 刘珩岭 | 25352939 | hjyjjjfzb@tjbh.gov.cn | 胡家园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和羽道1750号 |
新城镇 | 王连浩 | 25398258 | xczjjfzs@tjbh.gov.cn | 新城镇政府304室 国兴路与津同道交汇处 |
汉沽街 | 宋 薇 | 25685869 | hgjjjfzb@tjbh.gov.cn | 汉沽街道办事处 汉沽街滨河路10号 |
寨上街 | 李静怡 | 67999582 | zsjjjfzbgs@tjbh.gov.cn | 寨上街道办事处303室 人民街2号 |
茶淀街 | 王统帅 | 25685919 | cdjcf@tjbh.gov.cn | 茶淀街道608室 河西三纬路356号 |
杨家泊镇 | 王泽慧 | 67257840 | yjbzjfb@tjbh.gov.cn | 杨家泊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杨家泊村1号 |
大港街 | 孙朝焕 | 63856663 | dgjjfb@tjbh.gov.cn | 大港街道办事处 大港街旭日路468号 |
古林街 | 董星光 | 60907116 | gljjk@tjbh.gov.cn | 古林街道办事处A座410室 港东六道560号 |
海滨街 | 吴文新 | 63199185 | hbjjjfzb@tjbh.gov.cn | 海滨街道办事处306室 大港油田幸福路3666号 |
太平镇 | 魏颖硕 | 63157218 | tbzjjfzb@tjbh.gov.cn | 太平镇太平村二中对面劳动 保障服务中心 |
小王庄镇 | 佟 琳 | 63129020 | xwzjjfzb@tjbh.gov.cn | 小王庄镇政府(新) 嘉尚道以东前进路以北 |
中塘镇 | 要志鑫 | 63265908 | ztztcb@tjbh.gov.cn | 中信路中塘镇工业区管委会一楼集体办公室一 |
补助奖励类项目备案 | ||||
备案类型 | 联系人 | 电 话 | 邮 箱 | 办公地址 |
申报品牌、融资、证券化补助 奖励备案 | 王 超 | 65369089 | scjcjs@tjbh.gov.cn | 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 国泰大厦A座1804室 |
申报人才 奖励备案 | 田 轲 | 65309022 | zzbgccrcfws@tjbh.gov.cn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大连东道1060号 |
第二部分 资助类项目
(一)机制与模式研究项目
1.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研究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形成以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成果应用为目标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完成《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完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的研究报告》。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3)申报条件
具有专利检索、信息服务、专利分析研究等业务职能,拥有专利分析工作经验。
(4)申报材料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1项,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专利密集型产业、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研究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编撰完成《滨海新区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制定滨海新区专利密集型产业及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指标,完成《关于滨海新区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及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的研究报告》。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3)申报条件
拥有专利检索、数据分析、地理标志产品研究等业务职能,拥有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经验。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1项,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3.多场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研究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分类分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和财务报告等多元场景需求,研究开发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探索推出知识产权保险新产品,分担知识产权金融风险。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拥有金融服务、专利分析、资产评估工作经验;
②申报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单位拥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经验,承接过省(直辖市)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类研究项目,具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搭建经验及项目服务经验。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关联关系证明文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承担过省(直辖市)级相关项目的立项和结项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1项,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4.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研究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要素,以技术、人才、产品、信用为配套指标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用体系,探索园区集合授信融资模式,为滨海新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园区集合授信提供技术支撑。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拥有资产评估、信用评价、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经验;
②申报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单位拥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知识产权评估评价、信用评价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搭建成功案例。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关联关系证明文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承担过省(直辖市)级相关项目的立项和结项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1项,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二)重点资助项目
5.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及注册在天津市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事业单位。
(2)项目任务
围绕产业规划、引育新动能和高质量发展等滨海新区政府决策,从15项研究任务(详见下表)中选择实施,形成产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并申报国家产业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其中,信创产业完成1个报告,5G应用完成1个报告,其余13项任务需按照研究任务中的细分产业方向,分别完成相对独立的2个报告。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研究任务表
序号 | 产业方向 | 需求部门 |
1 | 信创产业 | 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区生态环境局 |
2 | 5G应用 | 保税区、高新区 |
3 | 1.云计算 2.大数据 | 经开区、保税区、区科技局 |
4 | 1.人工智能 2.区块链 | 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 |
5 | 1.生物药 2.化学药 | 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中新生态城、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海滨街 |
6 | 1.现代中药 2.先进医疗器械制造 | 保税区、高新区、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 |
7 | 1.太阳能 2.风能产业 | 保税区、高新区、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海滨街、中塘镇、杨家泊镇 |
8 | 1.氢能源 2.绿色电池 | 保税区、高新区、区科技局 |
9 | 1.节能环保 2.海洋工程(海水淡化) | 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区生态环境局、海滨街、中塘镇 |
10 | 1.新能源汽车 2.汽车电子 | 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区生态环境局、中塘镇 |
11 | 1.先进有色金属 2.高性能复合材料 | 保税区、高新区、区生态环境局、中塘镇 |
12 | 1.先进钢铁材料 2.新型功能材料 | 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区科技局 |
13 | 1.石油石化 2.航空航天装备制造 | 保税区、高新区、海滨街 |
14 | 1.机器人 2.增材设备制造 | 保税区、高新区、区生态环境局 |
15 | 1.高档数控机床 2.轨道交通设备 | 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 |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具有独立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能力,具备合法来源或自有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能够为专利导航分析工作提供支撑;
②申报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单位具有良好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既往业绩,承担过国家或省(直辖市)级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关联关系证明文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承担过国家或省(直辖市)级相关项目的立项和结项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15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6.企业创新类专利导航
(1)申报主体
采用联合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以及科研机构;
联合申报单位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开展研发活动类、人才管理类、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研究并形成报告,为申报主体在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协同创新、专利布局、资本化运营、人才管理等环节提供策略参考。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3)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属于信创、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产业;
②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相关领域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③每家单位仅限申报1项专利导航项目;
④对于2018年起承担过天津市企业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业、高校院所以及科研机构,不能再申报相同研究方向的专利导航项目。
联合申报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
拥有专利分析工作经验及数据资源基础,能够为专利导航分析及企业创新工作提供支撑。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联合申报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30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7.商标区域品牌培育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产业优势企业。
(2)项目任务
①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对商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
②制定本企业商标使用和宣传推广方案;
③商标经过培育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增长。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商誉良好,主营产品的商标在滨海新区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持续使用10年以上;
②该商标产品连续三年经济效益增长率超过5%;
③具有完善的商标保护工作机制和成功实施案例;
④天津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优先。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材料、商标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商标产品连续三年创收的财务证明材料,实施案例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5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8.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社会团体。
(2)项目任务
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打造区域品牌,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经济效益,支撑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②已制定地理标志产品培育工作方案并有效实施。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信用证明材料、地理标志产品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实施案例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计划立项1项,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9.高价值专利培育
(1)申报主体
采用联合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产业优势企业;
联合申报单位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①建立协调顺畅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管理体系,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作方案,围绕企业关键技术的核心发明专利开展专利布局策略规划、高价值专利挖掘布局等工作;
②形成至少1个结构优良、布局合理、对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组合中有效专利不少于50件,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项目期内新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PCT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属于信创、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产业;
②拥有至少2件2017年12月31日以后授权、所属产业关键技术的核心发明专利;
③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并围绕核心发明专利开展专利培育及专利布局工作。
联合申报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
拥有专利挖掘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经验,具有专利代理、数据检索分析、价值评估等综合能力。
(4)申报材料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心专利证书复印件、有效专利清单,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联合申报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15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10.知识产权特色园区建设
(1)申报主体
各开发区、各街镇产业园。
(2)项目任务
①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投入,项目期内净增有效发明专利5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5件以上;
②举办不少于5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解读和业务宣讲活动,推动园区内企业通过贯标认证,并在内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③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鲜明工作特色,建立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④培育园区特色商标品牌并取得明显效果。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园区内企业有效专利总量不少于300件,园区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
②园区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③园区内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企业不少于3家。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专利清单,园区内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2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11.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
(1)申报主体
各街镇。
(2)项目任务
①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投入,项目期内净增有效发明专利10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10件以上,创建天津市知识产权特色小镇;
②举办不少于10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解读和业务宣讲活动,推动所辖企业通过贯标认证,并在内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③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管理及特色产业等方面具有鲜明工作特色,建立街镇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④培育街镇特色商标品牌并取得明显效果。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辖区内企业有效专利总量不少于800件;
②辖区内已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企业不少于5家。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辖区内企业专利清单,辖区内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2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12.知识产权托管综合服务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①与滨海新区50家中小微企业签订至少2年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与50家中小微企业建立业务联系,至少安排1名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②免费提供咨询、维权、贯标辅导、交易等知识产权服务,以及总计不少于10次的免费代理服务;
③免费为5家签订托管服务合同企业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免费指导签订托管服务合同企业注册使用全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学习平台并为5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免费为至少3家签订托管服务合同企业实现“有效发明专利清零”,免费协助有条件的签订托管服务合同企业开展科创板上市的相关工作;
④免费组织托管服务及建立业务联系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
⑤免费为不少于3家签订托管服务合同企业申请PCT专利和马德里商标,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⑥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及建立业务联系的中小微企业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统筹安排。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申报主体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②申报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单位具有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相关资质,拥有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贯标辅导等相关工作经验;
③申报主体与本项目其它申报主体无关联关系。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关联关系证明文件、信用证明文件、相关从业资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文件,为企业提供专利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贯标辅导等服务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40项,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资金支持。
13.校园知识产权科普基地建设
(1)申报主体
中小学校。
(2)项目任务
①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辅导员或指导老师;
②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宣传橱窗,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
③在知识产权宣传周及中国专利周期间,开展全校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④安排小学(四、五年级)和初中(一、二年级)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学时,高中(一、二年级)每学年不少于3学时;
⑤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已建立校领导负责制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②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3年以上;
③在校学生有授权专利;
④获得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校称号的学校优先。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学校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生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6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14.知识产权融资租赁试点工作
(1)申报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①选取产业密集型园区,探索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从法律法规、价值评估、交易运营等多维度,拓宽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路径,形成具备可操作性的推广方案;
②引导园区、融资租赁公司、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多方依据推广方案,利用集合授信等形式推动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工作;
③完成至少2笔融资租赁业务,且融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能力,能独立或协同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运营工作;
②拥有从事知识产权评估、金融服务的工作人员且相关从业经历不少于3年;
③申报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单位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价能力,以及丰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服务操作经验和创新案例。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关联关系证明文件、信用证明文件、相关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1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15.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建设
(1)申报主体
高新区管委会。
(2)项目任务
①提供满足集聚园区建设要求的不少于3000㎡专属办公场地,包括不少于1000㎡的知识产权融资“一站式”服务基地;
②组建专业化公司,配备招商、管理、服务等专业团队,负责集聚园区和“一站式”服务基地建设、运营。接受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开展辖区内企业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等工作;
③吸引扶持30家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并完成工商注册,覆盖知识产权咨询代理、价值评估、运营托管、金融交易、信创诉讼、发明专利监测等业务,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其中金融类知识产权机构入驻不少于10家;
④在辖区内建立不少于5个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周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
⑤搭建知识产权展览展示区域,建立辖区内知识产权信息化数据展示平台,每年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0次。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具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②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③具有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的经验及硬件条件。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定向支持项目,计划立项1项,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16.市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建设
(1)申报主体
经开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
(2)项目任务
①提供满足集聚园区建设要求的不少于1000㎡专属办公场地。配备招商、管理、服务等专业团队,为集聚园区建设、运营组建专业化公司。接受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开展辖区企业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等工作;
②吸引扶持15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并完成工商注册,覆盖知识产权咨询代理、价值评估、运营托管、金融交易、维权诉讼、发明专利监测等业务,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③在辖区内建立不少于2个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周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
④每年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具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②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③具有建设市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的工作规划及硬件条件。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定向支持项目,计划立项2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17.区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建设
(1)申报主体
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生态城管委会。
(2)项目任务
①提供满足集聚园区建设要求的不少于200㎡的专属办公场地,有招商、管理、服务等工作人员。接受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开展辖区企业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等工作;
②吸引扶持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并完成工商注册,包括知识产权咨询代理、价值评估、运营托管、金融交易、维权诉讼、发明专利监测等业务,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③在辖区内建立至少1个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周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
④每年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次。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具有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②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③具有建设区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的工作规划及硬件条件。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定向支持项目,计划立项2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18.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主体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平台线上建设:
①负责线上平台建设,包含信息检索、价值评估、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交易、产业专题库、导航分析、项目申报、人才服务、统计监测及可视化、决策分析集成、专家库等功能模块,制定信息化平台建设标准;
②提供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底层数据支撑,实现滨海新区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③实现滨海新区知识产权线上政务服务、项目申报、区域数据监测管理、动态数据大屏展示,实现滨海新区专利、商标、版权等数据的实时更新、分析和预警;
④构建滨海新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监测分析系统,实现在线投诉举报、维权指南、快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例分析等功能;
⑤负责线上平台的后期维护、网络安全等工作;
——平台线下建设:
⑥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试点认定,协助制定《滨海新区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认定50项专利密集型产品;
⑦探索建立京津冀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机制,有效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保护;
⑧组建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交流分享专利导航成果,及时通报专利监测结果,完成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年度企业问卷调查统计等工作;
⑨建立滨海新区知识产权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典型模式的宣传报道,举办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常设成果展;
⑩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培育引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300人以上。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①滨海新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②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性服务工作;
③在滨海新区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具有专门用于知识产权数据服务的硬件条件;
④具有从事专利运营、咨询、维权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名。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办公场地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1项,给予最高1800万元资金支持。
19.综合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1)申报主体
采取联合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
联合申报单位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①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从知识产权布局到专利技术转化、交易运营的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注重结果导向,加强监督考核,将知识产权成果产出数量、产出质量、运营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水平;
②通过项目实施,培育2个以上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对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高价值专利组合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项目结束时有效发明专利净增300件以上,新增PCT专利申请20件以上;
③项目期内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数量年均增幅20%以上,采用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新增专利运营收益1000万元以上;
④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至少2个专利池,且入池专利总数量不少于150件,入池单位不少于6家;
⑤开展产业特色知识产权评估评价,建设综合类知识产权数据库,形成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具有知识产权优势和较强研发能力,能够有效支撑综合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②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经费,能够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资金;
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配备稳定,拥有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技术转化的专门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联合申报单位应满足如下条件:
拥有专利挖掘、技术转移转化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经验,具有专利代理、数据检索分析、价值评估等综合能力。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有效专利清单,知识产权运营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联合申报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3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20.优势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1)申报主体
采取联合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联合申报单位为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项目任务
①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实施从知识产权布局到专利技术转化、交易运营的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注重结果导向,加强监督考核,将知识产权成果产出数量、产出质量、运营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水平;
②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通过项目实施,培育1个以上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对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高价值专利组合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项目结束时有效发明专利净增150件以上,新增PCT专利申请10件以上;
③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项目期内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数量年均增幅20%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和项目数年均增幅30%以上;
④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至少1个专利池,且入池专利总数量不少于100件,入池单位不少于3家;
⑤开展产业特色知识产权评估评价,建设优势产业类知识产权数据库,形成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项目执行期为项目立项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
(3)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属于维权、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产业;
②具有专利基础和研发能力,能够有效支撑优势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③具有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能够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资金,上一年知识产权经费不低于150万元;
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配备稳定,拥有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技术转化的专门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联合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拥有专利挖掘、技术转移转化及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经验,具有专利代理、数据检索分析、价值评估等综合能力。
(4)申报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项目工作方案;
③申报主体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等文件、有效专利清单,知识产权运营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联合申报单位附件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承担项目能力和工作方案可行性的其他佐证材料(加盖公章)。
(5)拟立项数量及资助标准
计划立项不超过5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部分 补助奖励类项目
(一)补助类项目
1.品牌认定补助
(1)补助对象
注册在滨海新区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补助条件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到指定地点进行备案。
——驰名商标:
①补助对象为商标权利人;
②项目周期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①补助对象是申报产品的持有人;
②补助对象是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报工作的牵头人;
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为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补助标准
驰名商标,给予每个50万元补助。
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每个最高30万元补助。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给予每个最高30万元补助。
同一品种产品及其衍生出的相似品种系列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重复补助。
(4)项目周期及申报时间、方式
另行通知。
2.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补助
(1)补助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补助条件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到指定地点进行备案。
项目期内参与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遴选的牵头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
(3)补助标准
项目期内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企业,对其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按照合计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项目周期及申报时间、方式
证券化产品顺利发行且融资款项打入企业账户后,由发行牵头机构统一申报补助。项目周期及申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1)补助主体
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补助条件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到指定地点进行备案。
项目期内参与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遴选的专业机构实施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获得融资。
(3)补助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按质押融资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4)项目周期及申报时间、方式
另行通知。
(二)奖励类项目
4.创新创业·专利技术转化人才奖励
(1)奖励对象
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的高层次产业人才。
(2)奖励条件
①本人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带头人,创造多项发明专利;
②项目周期内本人在滨海新区通过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成功创业并有预期经济效益,或本人在滨海新区落户并通过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创造经济效益,或本人在滨海新区通过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③本人是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高层次人才;
④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由本人所在单位向滨海新区人才办备案。
(3)拟奖励数量及标准
突出贡献人才计划不超过10人,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优秀人才不超过40人,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只针对首次获得奖励资格的个人。
(4)项目周期及申报时间、方式
另行通知。
5.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奖励
(1)奖励对象
证券发行牵头机构。
(2)项目任务
支持复制借鉴现有成熟经验,构建具有滨海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制定实施标准,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3)奖励条件
①为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遴选的证券发行牵头机构;
②项目期内至少发行1单完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③项目期内构建完成具有滨海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形成实施标准。
(4)拟奖励数量及标准
拟奖励不少于2单证券化产品,给予每单产品牵头机构最高200万元奖励。
(5)项目周期及申报时间、方式
另行通知。
附件:1.资助类项目申报书
2.补助奖励类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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