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质量奖发〔2021〕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管理
实施细则(2021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2021版)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21〕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范围
滨海新区质量奖授予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质量先进、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为提高新区行业及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滨海新区质量奖名额为6个“滨海新区质量奖”、6个“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5个“滨海新区质量奖班组奖”。以上名额评选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具体参评组织范围如下:
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组织;生产类和服务类班组,名称需为组织中正式的部门名称,(如:制造业的车间、服务业的营业网点、物业服务的项目部等);建筑施工类班组,需为独立项目名称;医疗机构(仅限医院科室或专项医疗团队)。
二、参评条件
参与申报的组织必须具备《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各项条件。
三、评审标准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准则(2021版)》;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班组奖评审准则(2021版)》。
四、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告
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前,由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审委秘书处)公开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材料申报
各参评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并报送所在地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
参评组织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或《滨海新区质量奖班组奖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自我评价报告。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准则(2021版)》编写,字数限60000字以内。参评班组依据《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奖班组奖评审准则(2021版)》的要求编写自我评价报告。
(3)证实性材料。与自我评价报告及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
(三)组织推荐
各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申报组织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形成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评审委秘书处。
参评班组的申报材料由所属单位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评审委秘书处。
(四)资格审查
1.评审委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2.评审委秘书处向评审委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征信,确定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参评组织名单。
3.向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参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五)材料评审
1.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参评组织实际情况,评审委秘书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若干个材料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材料评审组组长召集组内评审员,对照评审标准对参评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3.各材料评审组组长综合材料评审报告,以投票方式,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并报评审委秘书处。
4.评审委秘书处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参评组织反馈有关情况。
(六)现场评审
1.评审委秘书处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员,组成若干个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2.现场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委秘书处。评审委秘书处与参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实施。
3.现场评审组组长召集组员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准备好现场评审检查表、记录表等有关材料,签订保密协议。
4.现场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按照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5.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评价结果提交至评审委秘书处。
6.各现场评审组组长综合现场评审报告,以投票方式,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并报送评审委秘书处。
(七)审议
1.评审委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审议推荐获奖名单。
2.评审委以会议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评审委与会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会议由评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内容有:
(1)评审委秘书处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2)评审委成员听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
(3)候选获奖组织参加现场答辩,候选班组不进行现场答辩。
(4)评审委成员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投票表决规则:
评审委成员分两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班组奖名单。首轮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名单、班组奖名单。次轮确定拟获滨海新区质量奖提名奖名单,首轮投票未获奖的组织自动进入次轮进行投票。
每位评审委成员所投赞成票不得超过获奖限定名额。得票数达到评审委与会成员数的半数以上(含半数)方可入选。入选数大于限定数时,按得票数高低确定;得票数并列无法确定时,对并列者进行再投票,得票数高的入选。
3.评审委秘书处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委秘书处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反映意见,并组织调查核实。
4.评审委秘书处根据公示结果,形成公示审查意见结果。
(八)审定表彰
1.评审委将拟获奖名单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确定获奖组织名单。
2.区人民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奖组织进行表彰。
五、评审监督
委托第三方公证机构成立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监督组。
(一)监督对象
包括评审委秘书处、评审专家组和参评组织。
(二)监督职责
1.对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2.撰写滨海新区质量奖评审公证监督报告。
3向评审委报告评审的监督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参评组织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6.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六、获奖组织管理
(一)获奖组织、班组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宣传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滨海新区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评审委秘书处:
1.因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2.发生下述情形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三)获奖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滨海新区质量奖,经查证属实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滨海新区质量奖,收回奖杯、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四)被撤销滨海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七、其它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未说明事项依据《滨海新区质量奖管理办法》或由评审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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