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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06 09:20

 

 

 

津滨市场监管〔201714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3月3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全面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 区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区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区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区局行政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区局进行内外事活动;特殊情况下,局长可以委托副局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副局长因故不能履职时,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代管。

第七条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处室工作。

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职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委托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区局健全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条 区局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将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区局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十二条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局的决策部署

区局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政令落实。

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区局根据法定职责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建议和草案。

第十五条 区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

制定部门应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评估,提请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

 

第五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区局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重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七条 区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涉及群众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区局自觉接受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认真接受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区局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认真查处和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区局重视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

区局加强对各分局、各直属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局重视并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报道和有关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处室(单位)要积极主动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区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完善信访制度,健全信访机构,落实信访责任。

区局领导及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七章  规范会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邀请驻局纪检组负责同志列席。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以及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

(三)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

(四)通报或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组成,邀请驻局纪检组负责同志列席,局领导参加人数应超过半数以上;办公室、法规处和审议事项涉及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指示精神以及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讨论区局代区人民政府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审议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区局的重要工作;

(六)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局长同意后,由区局办公室统筹做出会议安排,报局长确定。

第二十八条 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时,应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其他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提前向分管局领导和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获准后及时通知区局办公室。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申报处室(单位)应充分调研,积极沟通,经合法性审查,形成基本成熟的意见或方案。

处室(单位)之间意见不能统一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申报处室(单位)根据协调情况提出供领导决策的倾向性意见及政策依据,以便于决策。

议题审议时,一般由议题申报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二十九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必须严格执行。

区局办公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局长报告。

第三十条 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局办公室起草,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其他各类会议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起草,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区局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于公开的,通过区局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发布稿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局长审定。

第三十二条 区局大力精简会议,控制规模,限制规格,提倡以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坚持开短会、讲短话,改进会风,提高实效。

 

第八章  内部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区局公文处理制度。

进一步改进文风,减少文件数量,控制公文篇幅,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要求,建立区局公务接待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标准,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五条 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强化舆情监测与风险排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第三十六条 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管理。局长离津或休假,须按有关规定提前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副局长离津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请示。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有关制度,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离职守。

 

第九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

 

第三十 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策部署,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发表与党和政府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或与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论。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区局的决定,发布涉及质量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问题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时,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十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帮助基层和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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