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商广〔2018〕3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
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相关直属机构:
近日,天津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网贷平台整治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整治办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津互金办〔2017〕2号),要求各成员单位根据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本市“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广告发布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对相关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力度
(一)重点检查各类网络平台发布金融类广告情况,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经济处罚等手段,严肃追究发布违法广告主体责任,规范广告发布秩序。
(二)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管,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构成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依法立案查处。
(三)严把广告发布审查关口,监督指导广告活动主体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发布涉及投资咨询、贷款中介、理财等金融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资质,超出广告主经营范围和未取得许可资质的,广告发布者应拒绝发布。
二、强化广告发布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部署
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防范金融和社会风险,维护正常社会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各分局、相关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持续加大金融类广告整治力度。要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把金融类广告监管长期作为广告监管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
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发挥网格化监管优势,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对重点网站发布金融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
在目前对网络广告监测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要安排人员采取人工查看的方式,对本辖区网站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各类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广告监管工作。同时,对其他媒体发布的金融类广告的监测检查也不能放松。
(四)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协同共治
依据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要求,对相关部门转来的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企业,依法调查并依程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利用新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相互合作,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局面,有效打击互联网金融等各类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五)加强信息报送和案件查处情况反馈
各分局、相关直属机构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案件查办信息和典型案例,并于每月20日前将《金融投资类广告监管情况统计表》报送区局商广处。
附件:金融投资类广告监管情况统计表
2018年1月15日
(联系人:张琪;联系电话:65305095)
附件
金融投资类广告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监测检查广告数(条) |
立案(件) |
罚没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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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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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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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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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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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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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商户情况(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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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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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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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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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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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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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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