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自贸市场监管〔2018〕1号
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社会责任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产品
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保税区、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社会责任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产品
质量社会责任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改进市场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社会责任报告和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产品质量社会责任报告和公示情况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注册且实际生产经营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自贸试验区企业产品质量社会责任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报送和公示。
第五条 社会责任报告按照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分类报告和公示。
重点企业为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他为一般企业。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经济性质等信息;
(二)产品情况:产品名称及类别、规格型号、主导产品情况、产品等级、监督检验等信息;
(三)人员情况: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员、获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培训等信息;
(四)标准情况: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自我声明公开、采用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信息;
(五)管理体系情况: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卓越绩效等管理体系建立信息;
(六)行政许可及强制认证情况: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等信息;
(七)良好行为情况:质量奖、天津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信息;
(八)不良行为情况: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违法违规受到处理、被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三章 报送和公示
第七条 重点企业应定期向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社会责任报告,自愿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一般企业自愿将社会责任报告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企业每年可通过企业网站发布上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注册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对社会责任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发现公示的社会责任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一般企业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示的信息虚假,向自贸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举报材料的;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对企业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对重点企业报送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书面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
在实地核查时,可以询问企业相关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证明、管理体系文件、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被检查企业和相关人员应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二)未按规定报送社会责任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样式、检查及后处理等相关文书样式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规范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凡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且实际生产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溯产品在生产、采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四条 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贸区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和协调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第五条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一般生产企业和特定生产企业,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做好场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建立产品生产、采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一般生产企业
第七条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追溯实行生产档案制度。
第九条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关键质量控制点操作控制程序、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控制程序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十条 产品生产企业作为保证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
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做好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追溯记录,质量记录和凭证保存年限一般不低于2年。
第十二条 产品生产企业采购、储存和运输原辅材料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索取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产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进销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数量、来源、供货商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台账要如实记录销售的产品名称、数量、流向等内容,以备追溯。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
第三章 特定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消费品生产企业
(一)消费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收集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消费品,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召回。
(二)消费品生产企业在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第十六条 儿童玩具生产企业
(一)儿童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信息档案管理和备案制度。应当将从业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境外召回情况等信息向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应当加强儿童玩具设计、原料采购、生产销售和产品标识以及消费者投诉、产品伤害事故、产品伤害纠纷、产品在国外召回情况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关信息档案。
(二)儿童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缺陷调查和报告制度,获知提供的儿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启动缺陷调查,确认是否存在缺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三)儿童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召回计划制定和备案制度、缺陷儿童玩具召回制度、缺陷儿童玩具召回总结报告制度,按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七条 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一)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汽车产品和车主信息备案制度、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分析和报告制度、召回计划制定和备案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发布制度、召回产品缺陷消除制度、召回阶段性报告和总结制度,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召回。
(二)家用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家用汽车产品出厂检验和信息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实际,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研判,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管委的指导下承担特定产品召回工作。
(一)应当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的要求,对产品生产企业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儿童玩具安全知识和法规制度宣传教育。
(三)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负责收集、处理儿童玩具缺陷和伤害投诉、举报、备案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市场监管委。
(四)按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市场监管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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