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鸿鲤鱼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 | 天津鸿鲤鱼商贸有限公司 | 91120116MA05JL2G68 | 张培建 | 津市监滨罚〔2020〕140号 | 逾期未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吊销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2月26日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140号
当事人:天津鸿鲤鱼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L2G68
住所(住址):天津大港油田华幸小区原退休管理站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培建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责令有关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天津红豪特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故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培建被限制担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因张培建为当事人天津鸿鲤鱼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局向当事人天津鸿鲤鱼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送达,当事人天津鸿鲤鱼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培建因担任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天津红豪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张培建不能担任当事人天津鸿鲤鱼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并未办理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应责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名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住所检查的情况;3.邮政快递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文书的情况;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送达截图一张,证明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文书的情况;5.提取自BS系统的当事人主体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020年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滨海滨罚告〔2019〕0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及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规定。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和登记档案中留存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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