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282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欣宜佳超市(杨孝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690YJ39;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汉沽长深高速羊角村北;
负责人:杨孝兵;
2020年3月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汉沽长深高速服务区B区超市内经营的“彦希”松花蛋上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过期,请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核查。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摆放有8盒“彦希”松花蛋,生产日期为2020/02/23,标示产地为河南·尉氏,标示制造商为尉氏县永恒蛋品厂,执行标准为Q/WHD0001S-2016,该执行标准涉嫌标注错误,我局依法对上述8盒“彦希”松花蛋予以扣押。我局于2020年3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彦希”松花蛋是从天津市润嘉恒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经河南省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后得知该批次“彦希”松花蛋的执行标准Q/WHD0001S-2016标注错误。
另查明,当事人共购进18盒“彦希”松花蛋,购进价格总计153元,合8.5元/盒;当事人共售出10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70元,违法所得为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食品经营资格; 3.当事人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4.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委托权限及身份;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彦希”松花蛋的具体情况;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的具体情况;
7.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尉氏县永恒蛋品厂有关情况的复函》一份,证明“彦希”松花蛋的有关情况;
8.“彦希”松花蛋的产品及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彦希”松花蛋的具体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彦希”松花蛋标明的执行标准错误,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危害较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本案标签不合格的“彦希”松花蛋8盒;
二、没收本案违法所得65元;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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