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300号
当事人:天津春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MA06DGF96R
住所(住址):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华塘睿城1区6号楼二层20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俊男
2019年2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在马可波罗网站上发布的对当事人处销售的商品“时珍古方”品牌医用冷敷贴进行宣传的网络广告内容涉嫌违法。2019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网址“http://shizhengufang.cn.makepolo.com”进行检查,发现该网站发布的广告中有“慢性乳腺类:……效果:……15-25天可治愈。乳腺增生:……效果:……45天可治愈”等内容。2019年2月15日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询问,承认陕西中烨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其生产的“时珍古方品牌产品”进行市场营销、推广、宣传。2019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网址再次核查发现违法广告内容已被删除。2019年6月13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承认上述广告是其委托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因当事人涉嫌发布广告内容违法,我局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日与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腾朝科技全网营销合同》,委托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时珍古方”牌医用冷敷贴进行推广。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当事人确认后下于2019年1月15日左右在马可波罗网站(网址:http://shizhengufang.cn.makepolo.com)上发布了下列广告内容: “慢性乳腺类:……效果:……15-25天可治愈。乳腺增生:……效果:……45天可治愈”;“急性前列腺贴敷方法:……尿道疼痛者,一天1贴,3-5贴痊愈;尿道感染者,一天1贴,15天左右痊愈”、“前列腺增生贴敷方法:……贴敷效果:45天以上痊愈”;“利用氮酮、丙二醇等现代化的透皮吸收剂,让皮肤毛孔迅速……使膏贴的有效成分穿过皮肤……作用于病变部位,经过毛细血管微循环靶向作用于病变部位”等。2019年2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广告内容删除。
经查上述商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号为:陕西械备20180004号,陕西中烨药品有限公司生产,陕西中烨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对其生产的“时珍古方品牌产品”进行市场营销、推广、宣传。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9日取得上述商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津医械广审(视)第2018100002号。
上述广告内容与批准文号为“津医械广审(视)第2018100002号”文件核准的内容不一致,未经广告审查机关重新审核。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包含“慢性乳腺类:……效果:……15-25天可治愈。乳腺增生:……效果:……45天可治愈”;“急性前列腺贴敷方法:……尿道疼痛者,一天1贴,3-5贴痊愈;尿道感染者,一天1贴,15天左右痊愈”、“前列腺增生贴敷方法:……贴敷效果:45天以上痊愈”等内容,当事人对医疗器械“时珍古方”医用冷敷贴的功效作出了断言和保证。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包含“利用氮酮、丙二醇等现代化的透皮吸收剂,让皮肤毛孔迅速……使膏贴的有效成分穿过皮肤……作用于病变部位,经过毛细血管微循环靶向作用于病变部位。”等内容,经查该商品实际没有氮酮、丙二醇的成分也不存在该广告中所称的“有效成分”。
当事人从陕西中烨药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上述商品共计50000帖,均未售出。当事人与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腾朝科技全网营销合同》约定总合同价款为93000元,因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未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当事人在向其支付46500元后与其解除合同,未支付剩余款项。本案广告费用为46500元。
当事人于2018年7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截止至案发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3月1日和7月31日将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时珍古方”牌医用冷敷贴的事实;
3.对马可波罗平台上“时珍古方”医用冷敷贴的广告内容的检查情况1份、截图2张、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1份、截图21张、询问笔录2份、《腾朝科技全网营销合同》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电话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4.情况说明1份、《腾朝科技全网营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无法说明在马可波罗网站上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的事实。
5.“时珍古方”医用冷敷贴的广告内容的检查情况1份、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已将违法广告下架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1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批准文号:津医疗广审(视)第2018100002号),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审查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7.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1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陕西械备20180004号)1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陕西食药监械生产备20180004号)1份、商品外包装照片3张、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时珍古方”牌医用冷敷贴的回复1份,证明上述商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和该商品中不存在氮酮、丙二醇和所谓“有效成分”的事实;
8.网络截图2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对上述医疗器械功效作出断言和保证的广告内容的事实;
9.陕西中烨药业有限公司资质1份、《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津市场监管滨杭州道协查【2019】03011号协助调查函的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10.情况说明1份、照片2张、中国农业银行对公交易明细清单1份、发票1张、《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陕西中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时珍古方”牌医用冷敷贴等有关问题的回复》1份、《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调查情况的反馈》1份、电话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商品的进货种类、数量和未售出的事实;
11.案件移送函2份(文号为:津市场监管滨杭州道案移【2019】03012号、津市监滨杭州道案移【2019】7311号),证明我局将腾朝(唐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至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事实。
2020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6041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审查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含有标示功效的断言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删除违法广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协议、记录等材料;涉案网页无销售功能,违法广告发布时间较短且广告中宣传的商品未实际销售,违法行为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五)(八)(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八)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十一)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多个条款,择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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