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馋胖蟹肉煲餐饮店(王海霞)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21 14:30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299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馋胖蟹肉煲餐饮店(王海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7GEW53

住所(住址):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和旭路118号第二社区中心1-3号楼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海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0324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外卖商家“馋胖肉蟹煲(炒菜手工水饺)”餐饮超范围经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191025日,因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没有凉菜等冷食类食品,而从事制售凉菜等冷食类食品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滨生责改[2019]202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生当罚[2019]26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3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依然未改正,在店内制作并通过美团网销售老醋花生等冷食类食品。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3.《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滨生责改[2019]202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生当罚[2019]2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19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食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

6. 照片3张,证明2020年3月29日我局检查后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2020年6月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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