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市滨海新区嗑满天下食品销售中心(韩竞博)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天津市滨海新区嗑满天下食品销售中心 | 韩竞博 | 津市监滨罚〔2020〕3666号 |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罚款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自觉履行、15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6月29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嗑满天下食品销售中心(韩竞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5QT352W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24-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竞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联系地址:XXXX
2020年6月2日我局接举报,称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小区22-24门一楼客满天下,无照经营。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日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该店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在进行刨冰制作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4日我局接相同举报线索,称该店无照经营,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6月12日我局接相同举报线索3件,将该三件举报线索并入本案调查处理。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24-102处经营刨冰,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日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该店在进行刨冰制作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时停止了经营,后于当天晚上又开始进行工制作,现当事人已停止刨冰制售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0年6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4日举报单2份及照片12张、2020年6月19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2日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该店在进行刨冰制作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事人停止刨冰制作销售的事实。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制售刨冰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不再继续制作销售刨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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