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监滨罚〔2020〕302号
当事人姓名:陈兴涛
身份证号码:13112219960324****
现居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合佳苑
联系电话:1392052****
2020年 6月2日13时00分,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邓善沽火车站北200米处,存在一喷漆经营点,无营业执照,请求本局核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2020年5月,以10000元/季度的价格,租赁了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邓善沽火车站北”处场地从事石油管道零件喷涂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至2020年6月2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事实存在。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资格合法。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及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
4.当事人提供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票据 存根联”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租赁情况。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0年6月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危害,案发后停止违法行为。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第(九)项“(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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