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 | 黄欣 | 津市监滨罚〔2020〕301号 |
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自觉履行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6月12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301号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35127X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1629号一层
负责人:黄欣
2020年5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投诉举报人反映华润万家天津塘沽店未按要求销售散装丸子,故来电反映。2020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塘沽河北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3日与5月6日从天津市宽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章鱼风味丸、墨鱼风味肠、墨鱼风味丸、模拟蟹足棒(速冻熟制)、仿虾丸、鱼豆腐、鱼皮饺、鱼肉卷等食品共计340公斤,上述食品均为预包装速冻食品,现场摆放食品的低温陈列柜温度显示为-17℃,但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上述速冻食品进行了拆装、拆封散装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以及购销台账。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3.现场照片8张;4.询问笔录1份;5.购销台账1份。
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6045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2012)第十一款“产品应在≤-15℃低温陈列柜内带预包装销售”的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