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高新罚〔2019〕 45 号
当事人:天津滨海新区中原味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KWHT4J
住所(住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河北路522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海涛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存在餐饮超范围经营问题。经批准,于同年12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查验并固定了当事人相关经营行为的证据,随后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核实当事人的相关经营行为与其所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许可事项。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共有员工2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自2019年4月至今,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制售凉拌黄瓜、田园大拌菜等冷食类食品的行为,却因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经营者刘海涛身份证照片打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中的截图打印页。
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监管机关罚款代收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苑支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7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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