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高新罚〔2020〕24号
当事人:天津滨海新区万航达水产品批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EDR739
住所(住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金江路5252号金元宝市场水产交易厅A1-SC-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志江
2019年10月28日,办案机构在查看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海蟹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批准,于11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首先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依法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随后对法定代表人开展了询问调查工作,制定询问笔录,并查验涉案商品的有关进、销货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9日从王顶堤水产市场海产品批发区“大眼海蟹批发”店以每斤73元的价格购进海蟹480斤,货值金额合计35000元。并于三天内将上述海蟹分别以83元每斤、85元每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海蟹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上述行为满足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户卡打印页及法定代表人张志江身份证复印件;
2. 《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 对法定代表人张志江的《询问笔录》;
4. 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复印件;
5. 当事人所提交整改报告;
6.现场检查照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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