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汉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60335412F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翔鹤园2-1-2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大花
2020年4月8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室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塘沽金洋商厦有限公司内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内共有两台电梯且均为自动扶梯(注册代码为:30201201072004040003、30201201072004040004),天津市塘沽金洋商厦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两台电梯2019年度全年维保记录各一册 ,该两册记录均填写不完整,分别仅填写了2019年1月-3月和2019年1月-4月,且记录中缺少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天津市塘沽金洋商厦有限公司及当事人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此两份维保记录系为上述两台电梯2019年度的全部维保记录。2020年4月23日执法人员至天津市塘沽金洋商厦有限公司现场核查,2020年4月27日天津市塘沽金洋商厦有限公司现场工程部经理至我局配合调查证明当事人为上述两台自动扶梯2019年度的维保单位。2020年6月4日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询问承认2019年负责开展了上述两台电梯的维保工作,但是因为工作疏忽忘记填写维保记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供2020年度上述自动扶梯的维保记录,显示当事人已经按规定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进行记录。因当事人涉嫌2019年度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我局于2020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为天津市塘沽金洋商厦有限公司内两台自动扶梯(使用登记代码为:30201201072004040003、30201201072004040004)2019年度的维保单位,当事人在2019年对上述两台自动扶梯开展电梯维保工作时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因当事人及电梯使用单位将2019年度维保合同丢失,且无法提供维保费用的金额,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询问笔录1份、 询问笔录2份、照片4张、2019年度天津市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与年度检查记录2本,证明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的事实;
3. 电梯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0年度天津市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与年度检查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的事实;
4.情况说明1份、电话核查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及电梯使用单位无法提供维保费用,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2020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8181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 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 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等材料;当事人在2020年度的日常电梯维保保养中已按要求进行记录,截止案发未收到相关安全事故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九)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