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裕天盛贸易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10-25 10:11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价罚〔20204541

当事人天津华裕天盛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069891833D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孝健


2020813日我局接到举报称,2020813日市民在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乐购超市停车场停车10分钟收费4元,没有明码标价,故市民来电,望相关部门处理。经查,当事人天津华裕天盛贸易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916号经营停车收费项目。2020820日之前收费标准为4/小时,顾客凭购物福州道乐购超市购物小票可享受免费停车服务(88元以上2小时免费停车,88元以下1小时免费停车)。2020819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916号停车场检查时,该停车场未公示明码标价内容。2020820日,当事人制作并张贴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916号停车场明码标价标识。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未明码标价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停车场租赁协议复印件、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916号停车场的事实;

3.询问笔录、停车收费系统照片、明码标价照片;证明当事人2020820日之前停车收费标准为4/小时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2020820日制作并张贴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916号停车场明码标价标识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010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10162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10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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