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4809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穆轩牛肉面馆(韩福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710A88H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中港路1号楼底商104号经营者:韩福财
2020年11月4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举报人在美团APP点餐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主体业态未标注“含网络经营”。2020年11月11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持《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签发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开始在美团网上提供餐饮服务,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包含网络经营,截止到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前,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包含网络经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日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变更为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并已在在美团平台上公示和更新。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手机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项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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