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集美行百货商店(陈初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2-31 13:12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4800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集美行百货商店(陈初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CXRN89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洋市场一区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初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我局执法检查发现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一事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2020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有CHANEL”标识的耳钉1对、标有“卡地亚”标识的手镯13个、标有BVLGARI 标识的项链10条、标有HERMES 标识的皮带17条、标有HERMES 标识的皮带扣8个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18日从广州红星市场的一家店面中手中购得CHANEL”牌耳钉5对、“卡地亚”牌手镯15个、BVLGARI”牌项链15条、“HERMES”牌皮带55条、“HERMES”牌皮带扣28用于销售,使用现金交易,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店名、联系方式,无法与供货商取得联系。上述商品CHANEL”牌耳钉售价10/对,售出了4对;“卡地亚”牌手镯售价20/个,售出了2个;BVLGARI”牌项链售价20/个共售出了5条;“HERMES”牌皮带售价50/条,共售出38条;“HERMES”牌皮带扣售价20元,共售出20。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396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发货单复印件、销售记录、鉴定书、商标权利人资质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1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012022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等材料;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行为,且经营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大类第三项第二小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对经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CHANEL”标识的耳钉1对、标有“卡地亚”标识的手镯13个、标有BVLGARI 标识的项链10条、标有HERMES 标识的皮带17条、标有HERMES 标识的皮带扣8个;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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