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建忠无照经营案)
来源: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1-08 07:40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孙建忠;

身份证号码:1325291962****0639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新保安镇东关街137号;

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平房  

     202011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涉嫌取得营业执照,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自20201125日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南开村邓善沽火车站旁(原盛益货场)的货场内从事散煤存储经营活动;至20201127日,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本局查获,共存储散煤600吨(过境煤),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记录或账簿,故采纳当事人口述情况,共取得违法所得1200元整。至2020121日,当事人已经停止经营活动,存储的散煤已全部清空。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的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12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盒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壹仟贰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