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1〕11号
当事人:王文玉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福州道与东江路交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DS89-1-4-008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24321944****4113
联系地址:山东省庆云县徐园子乡后安务村089号
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澳美森家具经营部涉嫌欺诈消费者一案调查取证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明,当事人女儿为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澳美森家具经营部经营者,2019年4月4日当事人女儿死亡,当事人成为该店的实际经营者,当事人未将原营业执照注销而是继续使用该营业执照进行经营。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注销了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澳美森家具经营部营业执照,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取得了新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无经营账目留存,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新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死亡证明、授权委托材料等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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