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韩长立无照经营案)
来源: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2-26 15:15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185

当事人姓名:韩长立

身份证号码:1201121973****0910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西关村幸福二里10

联系电话:138****5605

2021211610分,接匿名举报,反映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铁锚桥加油站对过集装箱内进口冷冻肉品未经核酸检测,请求本局核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202121日,从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的金福临批发市场的“天津市津南区冯拥军水产品经营部”、“天津市津南区翟振帅肉类经营部”处购入了进口冷冻的“牛腱”、“牛蹄筋”、“羊肩脊骨”、“牛腩”、“牛前腱肉”,储存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铁锚桥加油站对过当事人购买的集装箱中,用于对外销售。该批货品符合天津市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要求。

当事人从“天津市津南区翟振帅肉类经营部”购入牛蹄筋80kg4箱,20kg/箱),该批货品未经核酸检测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消杀证明。202123日,滨海新区疾控中心对未经核酸检测货物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且当事人于202125日,提交了冷链食品消毒证明。

202121日,本局查获,当事人从事进口肉品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因购入肉品尚未售出,故未取得违法所得。

202125日,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于20212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不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正值国家防控进口货物、进口冷链食品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造成疫情扩散的关键时期,当事人从事进口冷链肉品经营,未按本市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现阶段天津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及从业人员管理措施的通知》、市市场监管委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转发市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现阶段天津市进口货物冷链食品及从业人员管理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落实“五不准”要求。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从重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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