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艳秋)
来源: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4-06 05:05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1590

当事人姓名:冯艳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201811984****5521

住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河南路2385

联系电话:150****2600

202134日,我局接民政局通报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南路2385号“玄宗慧缘堂”涉嫌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要求与我局共同开展检查。202135日,民政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佛事用品经营,同时经营场所内除摆放佛事用品外,正在销售金元宝、盒装烧纸、黄纸元宝、烧纸、黄纸,以上物品被现场民政局工作人员认定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经营活动,当事人于同日签收。此案于2021311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9月初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河南路2385号经营佛事用品,主要销售佛像、香、灯具、香炉,至202135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无进货票据且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场查获金元宝147包,售价2/包;盒装烧纸170盒,售价2/盒;黄纸元宝125袋,售价1/袋;烧纸16袋,售价1/袋;黄纸96包,售价1/包,因尚未售出,故以现场查获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确定销售金额,即为87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暂行目录的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3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1337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对当事人予以适中处罚。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佛事用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佛事用品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6000元。

当事人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封建迷信殡葬用品金元宝147包、盒装烧纸170盒、黄纸元宝125袋、烧纸16袋、黄纸96包。

2.罚款26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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