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名:王家凤
身份证号码:1201071961****3925
联系电话:130****0914
联系地址: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文安里
2021年3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滨海新区塘沽文安里经营麻将馆,可能是无照经营。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楼,室内摆放有两张电动麻将桌,并有相关人员现场进行棋牌类活动。经核查,当事人王家凤所居住房屋为其自行购买的住宅楼,并一直居住于此,屋内摆放的电动麻将桌为其女儿帮助购买,并在此期间从事棋牌类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按照每人1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但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其他食品类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未对其营业期间的经营额进行记录,无法提供相关有效的营业账目,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额无法确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王家凤在其自行购买的住宅楼内从事棋牌类活动,未依法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王家凤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5.询问笔录;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1]5067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自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主动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已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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