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魏丽勇)
来源: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7-02 03:30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19909

当事人:魏丽勇

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学田镇丰产村1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澜和湾5号楼3101

身份证号码:2302811980****307X

联系电话:153*****2185

2021617日,本局接举报,称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澜和湾5号楼3101从事经营活动,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希望进行核查。

经核查,当事人自20216月初开始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经营时间较短,截至案发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执法人员于20216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等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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