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禾苗幼儿园)
来源: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08-20 15:35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禾苗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120116MJ06773602

住所(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路北自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徐兰芳

我局接线索称,天津市滨海新区禾苗幼儿园在其微信公众号的招生宣传中出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

经查,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禾苗幼儿园于2021年7月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禾苗幼儿园”上发布《2021年滨海新区禾苗幼儿园招生简章》(以下简称“该简章”),在该简章中未经许可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第T2021001号),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第T2021001号)内容予以改正删除,从该简章发布至案发,当事人未进行招生,认定其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情况。                                         

2、《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等复印件,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询问调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6、《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二号》复印件,证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第T2021001号)有关情况。

2021年8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中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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