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伟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沽路和睦园24号楼1门1205号
2021年7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塘沽区吉林路西小庄底商海杰二手车无照经营,希望相关部门核查处理。2021年7月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点现场检查,当事人为王伟,正在经营二手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账本票据,当事人无营业执照。2021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王伟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22日开始在该地点经营,至7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发现其有经营额,7月6日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停止了经营活动。 7月13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杰汽车销售中心,经营者:王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6MA07D9C727 。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第一个工作日即8月16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为其在租赁该地点至我局立案查处之前为准备、筹备阶段,并未做出无照经营活动。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21年7月6日现场检查阶段承认其有六辆车辆在售,在2021年7月12日的询问调查中承认其实从2021年6月21日租赁的该地点,6月22日开始经营的,而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其在租赁该地点至我局立案查处之前为准备、筹备阶段,并未做出无照经营活动与上述事实不符,未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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