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34号
当事人姓名: 王志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住所(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七星里20号楼307室
我局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涵,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对外销售的爱莲说草本抑菌圆片广告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有名为郁莲本草正品店的店铺,于2021年6月17日委托微信名为公园为其店铺设计制作网页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65元,其销售爱莲说草本抑菌圆片的广告页面中含有“清宫排毒、收宫缩阴、排出病菌”等医疗用语,当事人确认后上传至淘宝平台进行发布。
另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商品实物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检测报告》,经核查,该商品属于消字号商品未发现该商品有上述医疗治病功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我局对当事人网店发布广告的网页截图,证明其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事实。
3、我局作出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情况。
6、当事人提供制作广告费用转账记录,证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商品检测报告,证明产品情况。
2021年8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汉沽罚告【2021】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王志焕在淘宝平台郁莲本草正品店店铺销售爱莲说草本抑菌圆片的广告页面中使用医疗用语,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无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适中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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