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1〕10429号
字号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慧凡托幼点二园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民办托幼点注册登记证
负责人:张秀梅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安阳里三号楼二门
我局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称当事人使用的餐勺和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以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 2021年10月27日,当事人将其园内使用的餐勺和餐碗清洗消毒后,摆放于园内自用。当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餐勺和餐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1月22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餐勺和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以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民办托幼点注册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其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3、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其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证明其违法事实;
5、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当时的抽样情况;
6、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涉案餐具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2021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汉沽罚告【2021】1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餐碗、餐碟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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