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蒋耀先)
来源: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1-12-29 11:41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110458


当事人:蒋耀先

身份证号:4329291982****0018

联系电话:139****1617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

202164日,接到杭余市场监管局转来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商品涉嫌存在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经过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16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长期在外务工,委托其妻子蒋美配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5512日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店铺名称:私处养生保健,20217月初将该店关闭,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根据20191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当事人无照经营期间为201911日至20217月初,产品销售货值金额3890元,违法所得580元;202162日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上架产品“缩茵紧致片”,在产品销售页面使用“缩阴紧致”等宣传用语,该产品包装显示功效为“紧致清爽、抑菌修复”,与宣传用语不符。至202171日该产品下架,总计销售金额19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主体资格;

2.网页截图,证明产品销售金额及月均访客数量;

3.询问笔录、产品照片、店铺经营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及经营金额、违法所得。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2021122日,向当事人送达津市津滨海滨罚告[2021] 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不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无主观故意,且属初次违法,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属初次违法,且时间较短,月均访客数量较低,知道违法行为后及时关闭店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不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0;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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