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生市监处罚〔2021〕64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云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2MA004C3N9W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蓉。
2021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当事人维保的生态城芙蓉北苑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韩建强和天津万誉生恒生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国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13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中9月份的维保记录为空白,半月维保项目超期;3号楼1号电梯8月30日的半月维保记录中未填写维保项目,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津生市场特令[2021]第17号)》,当事人现场维保人员韩建强拒绝签收,同时韩建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现场无当事人其他工作人员。
经查,当事人具有电梯维保资质且按规定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维保的芙蓉北苑小区共有23台电梯,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分别在2021年9月17日、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11日对芙蓉北苑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芙蓉北苑小区进行电梯维保期间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具体行为如下:一、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芙蓉北苑电梯维保情况时,维保人员甄新友在休假,不在现场,但是当事人补录的2号楼2号梯2021年9月17日的半月维保记录上有甄新友的签字,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二、3号楼1号梯2021年8月30日的半月维保记录未填写维保内容,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2021年10月底至2021年11月11日,芙蓉北苑的电梯维保由秦元明一人进行,维保记录上维护保养人员由两人签字,其中魏瑞彬的签字是秦元明代签,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四、2021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照维保记录上记载的日期和时间查看了八台电梯的录像,均未发现维保行为,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五、执法人员检查23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发现,2021年10月27日有4台电梯的维保时间互相重合,2021年10月28日有4台电梯的维保时间互相重合,2021年10月30日有两台电梯的维保时间互相重合,维保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以上五条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电梯维保期间无违法所得。
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芙蓉北苑小区现场检查后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津生市场特令[2021]第26号)》,现场维保人员秦元明拒绝签收,现场无当事人其他工作人员。
2021年11月19日,当事人维保部经理马运收在我局会议室签收两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11月26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未予配合。2021年12月6日,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马运收到我局接受询问。
2021年12月1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照片、录像、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维保合同、整改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询问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
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拒绝签收执法文书,当事人在收到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拖延接受询问与调查,执法人员在2021年9月17日和2021年11月11日两次发现当事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不配合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十二)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重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9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新天津生态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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