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2〕204号
当事人:杜磊
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
身份证号码:2309031990****0814
2021年2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市民称在朋友圈购买口罩,发现是假口罩,希望有关部门核查处理。我局与举报人联系,其称交易口罩的地点在我局辖区安顺道隆盛花园,并提供了当事人的微信账号信息、支付宝信息。2月5日,我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涉案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6月24日收到复函。7月19日,我局向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涉案支付宝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7月23日收到复函。7月27日,我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涉案支付宝账户的实名认证信息,8月28日,收到复函,确认了涉案支付宝账户的市民认证信息。9月4日,我局向滨海新区公安局协查当事人现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2022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进一步核实其购买口罩时的具体情形。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1日购进口罩5000个,花费20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口罩来源,当日在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这批口罩销售给孙铜,售价25000元,在滨海新区隆盛花园将口罩交货,当事人获利4700元。涉案口罩双方未留存,无法判定涉案口罩标签与质量是否不符合规定。2020年2月29日,双方因口罩问题发生分歧,当事人将销售该批口罩利润4700元退还给孙铜。本案货值金额250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2]28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身份证、询问笔录、支付宝转账截屏、微信转账截屏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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