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09-05 14:5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处罚〔20224822

当事人:陈阳

住所(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澜岸雅苑19号楼1901

身份证件号码: 372929200011261817

我局接市民举报称,家住星达里1号楼住户林阳对外售卖假冰墩墩。

经查,当事人姓名陈阳,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澜岸雅苑19号楼1901号,父母居住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崔庄十一街31号。2022531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居住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在当事人配合下,执法人员遂即前往当事人父母居住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冰墩墩系列商品若干,其中冰墩墩毛绒玩具(200mm高)44个,冰墩墩毛绒玩具(250mm高)182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20225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当事人用于网络经营涉案商品的手机进行检查,依据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及对当事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的调查得知,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购进冰墩墩毛绒玩具(200mm高)100个,冰墩墩毛绒玩具(250mm高)200个,累计销售上述商品数量分别为冰墩墩毛绒玩具(200mm高)56个,冰墩墩毛绒玩具(250mm高)18个,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扣押数量为冰墩墩毛绒玩具(200mm高)44个,冰墩墩毛绒玩具(250mm高)182个。

再查,冰墩墩毛绒玩具(200mm高)对外售卖价格为55元,冰墩墩毛绒玩具(250mm高)65元,已售涉案商品的销售金额通过累加各类商品销售价格得出为3170元,扣押的涉案商品通过分别计算两种规格的冰墩墩毛绒玩具对外销售价格及各自待售数量核算销售金额为14250元,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7420元。

当事人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途径对外售卖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商品,其行为涉嫌构成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及扣押涉案商品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其违法事实及购销涉案商品数量。

4、销售记录统计表,证明涉案商品销售数量及已售涉案商品销售金额。

5、手机微信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购进、销售涉案商品数量及价格。

20228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汉沽罚告【202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之(七)中之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表述,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上缴国库。

  2. 没收冰墩墩毛绒玩具(200mm高)44个、冰墩墩毛绒玩具(250mm高)182个;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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